关于印发《高级专家延退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高级专家延退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2月24日
高级专家延退管理办法
(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高级专家延退工作,充分发挥高级专家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学术带头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延退条件
高级专家延退是指少数高级专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两条及以上者,可申请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1.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限一等奖前三名或二等奖主持人);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限主持人)或国家社科基金结项鉴定等级为优秀(限主持人);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限一等奖前三名或二等奖主持人);获得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或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限主持人)。
2.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3.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一流学科、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国家级教学团队、国家级创新团队、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以及“111”引智基地的负责人。
4.中原学者、河南省优秀专家、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河南省聘期未结束的省特聘教授或曾连续两届考核优秀的省特聘教授。
5.我校认定的博士生导师、省级重点学科第一带头人,年科研工作量连续三年超额完成百分之百以上,且正在主持的国家级科研项目退休后无法继续完成的。
6.主持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科研任务,且申请延退时前一年时间内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学科申请人员到账科研经费不少于100万元,人文社科类人员到账科研经费不少于50万。
二、延退期限
符合条件并经审批同意延退的高级专家,原则上每次延退时间为1年,延退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三、延退程序
1.个人申请。
申请延退人员须于法定退休时间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延退申请,并填写《高级专家延退申请表》(一式四份,并附相应证明材料)。
2.学院审议。
所在学院根据和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以及申请人的业绩条件,研究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3.部门审核。
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把关,符合条件的,上报学校研究。人事处每年4月份集中审核当年7-12月需要延退者的申请,每年的10月集中审核次年1-6月需要延退者的延退申请,逾期不接受申请。
4.学校审批。
符合延退条件中的2条及以上者,校长办公会按本办法正常进行研究审批。
符合延退条件中的1条,但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工作中能够继续发挥特殊作用而需要延退者,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可以破格延退,破格延退最多批准1次。
校长办公会对拟延退人员研究同意后,由人事处向上级有关部门办理延退手续。
四、延退管理
1.高级专家延退期间,不允许在校外兼职。因身体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可随时提出退休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2.延退的高级专家学年度内累计病、事假超过三个月(跨年度病假连续计算),或未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学校将终止延退,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五、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高级专家延退管理办法》(校人字〔2016〕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如因上级政策变化而与其相抵触的,以上级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