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自2018年1月起,兑现新工资标准并从个人账户中直接扣缴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缴纳部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兑现新工资标准
(一)执行范围
我校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在职人员。
(二)执行标准
1.岗位工资
(1)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现行岗位工资标准所对应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附件1)中新工资标准执行。
现执行工资标准系“2006年7月标准”(下同);
新工资标准系“2016年7月标准”(下同)。
(2)管理人员按照现行岗位工资标准所对应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附件2)中新工资标准执行。
(3)工勤人员按照现行岗位工资标准所对应的《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附件3)中新工资标准执行。
2.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按照现行薪级工资级别(指2014年1月晋升薪级工资后的标准)所对应的新薪级工资标准执行,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自2014年10至今,历经2015年1月、2016年1月和2017年1月三次正常晋升薪级工资,个人可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等次)推算对应的薪级工资级别。
3.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按照现行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所对应的《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参考标准表》(附件4)中新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执行。
4.保留补贴
(1)讲师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副处级及以上管理人员按40元/月执行。
(2)助理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和正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按38元/月执行。
(3)工勤人员按37元/月执行。
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
(一)缴费基数
2018年1月缴费工资基数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月平均工资。其中:
2016年1月至6月工资基数按照上述附件1、附件2、附件3中“2014年10月标准”进行核算;2016年7月至12月工资基数按照上述附件1、附件2、附件3中“2016年标准”进行核算。
事业单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包括:
1.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按规定提高部分(指小学、幼儿园及护士的提高10%部分)。
2.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按照《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参考标准表》(附件4)和《新乡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参考标准表》(附件5)中标准的各50%核算。
3.津贴补贴
包括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护龄津贴、特殊教育补贴和1993年工改保留的物价福利补贴(指工资项目中的保留补贴)。
(二)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个人部分为8%;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个人部分为0.3%;
职业年金缴费比例个人部分为4%。
(三)计算办法
养老保险个人部分=缴费基数*8%;
失业保险个人部分=缴费基数*0.3%;
职业年金个人部分=缴费基数*4%。
三、其它说明
(一)自执行新工资标准同时,停止发放预增发工资(即:原工资表中的“预增发”和“2016预发”两项)。
(二)由于养老保险核缴工作时间紧、信息量大、数据繁多,因此截止目前有部分人员因不同原因尚未参保。本次兑现及代扣代缴工作按如下办法执行:
1.兑现新工资标准情况
上述人员均自2018年1月暂按照现行工资标准所对应的新工资标准执行,待工资报批完毕后,进行清算。
2.代扣代缴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情况
执行教授岗位工资的人员暂按七级副教授最低工资标核算缴费基数;
执行副教授岗位工资的人员暂按十级讲师最低工资标准核算缴费基数;
执行讲师岗位工资的人员暂按十级讲师最低工资标准核算缴费基数。
待参加养老保险完毕后,进行清算。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庞成营 张因奎 刘 夏
联系电话:3326204
人事处
2018年1月5日
附件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附件3: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
附件5:新乡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参考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