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借调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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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借调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校人字〔2009〕6号
为适应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学校发展的人力需求,提高人力资源的配置效益,规范校内人员借调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借调原则
1.岗位借调仅限校内各单位间。
2.借入单位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定员内有空余编制和岗位。
3.岗位借调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
4.借调期间,借调人员的人事隶属关系仍在原单位,其职务和身份不变。
二、借调条件
校内借调人员本身需具备以下条件:
1.在编人员。
2.身体健康。
3.具备拟借入单位工作需要的岗位要求。
三、借调程序
1.借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借调申请,经借出单位和借调人员同意后,提交《校内借调审批表》报人事处审批。
2.经学校研究同意后,人事处下借调通知,并为借调人员办理借出和借入手续。
四、其它规定
1.借调人员在学校同意借调并下达通知前,应在原单位坚持工作,所在单位不得停其工作;擅离职守者,按旷工处理。
2.经学校批准同意借调,由于特殊原因本人又要求留任者,自学校批准其借调之日起,必须在一个月内重新向所在部门提出留任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按管理权限重新审批。
3.借调人员的工资关系仍在原单位,津贴及超工作量奖励根据实际工作岗位依照《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核算发至原单位。
4.借出单位应妥善安排借调人员的原岗位工作,不得以人员借出为由接收新人员。
5.借调期一般不超过1年,借调期满,借调人员必须在1周内回原单位工作,如需继续借调,应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五、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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