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校人字〔2006〕38号 签发人:王桂兰
关于印发《请销假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请销假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12月15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请销假办法(试行)》
二○○六年八月三日
主题词:印发 请销假 办法 通知
校长办公室 2006年8月13日印发
附件:
请销假办法(试行)
为加强人事管理,完善教职工请假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教职工的休假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确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不能利用寒暑假的,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另行安排。
一、事假
(一)教职工因有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者,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由各单位从严掌握。未经批准私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二)事假期限:教职工请事假一次不能连续超过10天,一年请事假累计不能超过一个月。
(三)事假期间待遇:事假在7天以内的,岗位津贴请假一天扣一天;事假连续在8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全年事假累计30天以上者,扣发六个月岗位津贴。
二、病假
(一)教职工休病假必须持有校医院审核的病假证明方可准假,因故不能按时提供病假证明者,急症必须在3天以内补办病假手续。
(二)病假期间待遇:
休病假3天以内的,工资、岗位津贴照发;连续休病假15天以内的,按天数扣发岗位津贴;16天以上的,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一年内病假累计满一个月的,扣发三个月岗位津贴。休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停发校内岗位津贴、工资津贴部分(活工资),固定工资按照下列标准发放: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固定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固定工资按全额发放。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固定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固定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固定工资的80%。病休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为长期病休人员,在长期病休期间必须每半年到校医院复查一次病情,如果需要继续休息,要求在满半年的当月将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报人事处,否则将停发病休工资,并按旷工处理。
病休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若发现本人从事第二职业的,立即停发工资。
(三)经鉴定凡属因工受伤的教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固定工资、津贴照发;超出医疗期还未上班者按病假对待。
(四)实行见习期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规定的见习期间,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见习期延长半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见习期相应延长一年;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见习期满后予以辞退。
三、婚假
(一)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年龄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婚假18天,婚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
(二)再婚夫妻,如夫妻双方都属于再婚,享受婚假3天;如一方是再婚,另一方是初婚,且初婚一方符合晚婚年龄,则初婚一方享受晚婚休假待遇。
(三)婚假期间待遇:工资、岗位津贴正常发放。婚假超期的,按事假处理。
四、产假
(一)女职工产假为90天,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如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二)女职工符合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休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岗位津贴照发。
(三)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需要保胎休息者,必须由校医院出具证明,其保胎休息时间按病假规定处理。
(四)女职工领取生育证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0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岗位津贴照发。
(五)职工计划生育的(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人工流产、取环),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岗位津贴照发。
(六)产假期满本人因身体原因不能按时上班者,必须持有校医院审核的病假证明办理休病假手续,无正当理由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五、丧假
(一)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由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丧假5天(不含国家法定假日);如直系亲属在外地去世,需要职工本人去料理丧事,除丧假外可根据路程远近,由单位领导批准给予路程假(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参照执行)。
(二)在规定的丧假和路程假期内,职工的工资、岗位津贴照发,往返路费自理。
六、探亲假
(一)凡在校工作满1年并转正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二)符合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如本人要求探亲,必须先到所在院(系、部、处)办理请假手续,在征得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探亲,不得事后补假。
(三)探亲天数: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所在院(系、部、处)领导批准,即可探亲。探亲假期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四)教职工的探亲假一律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如果寒暑假假期不足规定的探亲天数,可由各院(系、部、处)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其它探亲时间一律不予批准。
(五)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其往返路费按有关规定报销。
(六)见习生、实习生,在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待转正后即可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转正当年享受,下半年转正下年度享受。
(七)女职工要求在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的产假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当年不再给予探亲假期,但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八)职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中断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待返校后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证实并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后,报人事处及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其在路途耽误的时间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否则按旷工处理。
(九)如职工在寒暑假期中享受规定的探亲假期(包括路程假),工资、岗位津贴照发(生产保护性的补贴除外)。
(十)职工当年由于出差、学习、调研、开会、招生、借调等原因和配偶、父母团聚一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
(十一)职工探亲假期满因病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时(属于患急性或慢性病突然恶化挂急诊号治疗者),应持有当地县以上医疗部门证明,经单位领导审核,报人事处及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其因急病超假天数可按病假对待,否则按旷工处理。
(十二)夫妻两地分居的新婚教职工,必须在结婚满一年以后,在下年度内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十二)教职工丧偶或离婚满一年以上,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按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处理。
(十三)探亲假期原则上应一次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探亲假分两次使的,其探亲费用每年只报销一次。
(十四)当年度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者,一律不再享受探亲假。
七、附 则
(一)请假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假3天以内,由所在单位审批;3天以上7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7天以上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处级干部请假,需书面由组织部门按规定审批;所有请假均需报人事处备案。
(二)超假和不按规定请假的处理
超假和不按规定请假的按旷工处理,执行下列规定:
1、不实行坐班制的教师,除按规定完成教学任务外,必须参加学院或系部规定的例会及教研室活动,无故缺席一次,按旷工一日处理。
2、职工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既没有上班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者一律视为旷工。
3、职工请病假必须凭校医院的病休证明,无病休证明又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4、职工提出享受因工负伤待遇,在未经认可为工伤又未上班的时间里,有医院病休证明的按病假处理,无病休证明又未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5、经鉴定属因工负伤的教职工,待医疗期满后,本人应及时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医疗终结鉴定,如本人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由所在单位调整到适合的工作岗位。对拒不接受医疗终结结论又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6、对旷工的处理: 旷工一天停发一个月岗位津贴,旷工两天,停发两个月岗位津贴,以此类推,直至扣完当年岗位津贴为止;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累计30天以上按辞退、自动离职有关规定处理。
7、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月考勤考核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对本单位月旷工累计天数超过3天以上者,应及时上报人事处。
(三)本办法解释权归人事处。
(四)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