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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养犬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9-10-22浏览次数: 848

为加强对师生饲养犬只的管理,规范师生养犬行为,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校园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引导广大师生规范养犬、文明养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养犬管理的规定》《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园内养犬人必须严格遵守《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养犬管理的规定》,实行办证登记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二、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含家属院)范围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三、校园内养犬人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我校师生或在我校居住的居民,并按要求向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提交个人养犬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养犬人照片和所养犬只照片、动物检疫证明等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四、校园内养犬须按规定在限定区域内饲养小型观赏犬,且必须按公安机关规定办理犬只注册登记,领取犬牌和养犬证;校园内严禁个人饲养大型犬只。

五、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学校禁养区域(东校区、西校区,校医院,附属小学、幼儿园)内严禁放犬和溜犬。严禁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教室、学生宿舍、办公楼、会场、食堂、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2)经批准饲养的犬只必须实行拴养和圈养。小型观赏犬19时至次日7时出户活动的,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有成年人牵引;其他时间出户活动的,必须笼装。

3)养犬人应妥善管理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妨碍他人人身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4)养犬人应定期为饲养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疫苗。

5)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清理干净。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报学校有关部门依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报请属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六、未经批准在校内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要求出入校园的犬只,由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视为野犬予以捕杀。

七、因养犬人管理不善致使他人受到犬只伤害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报学校有关部门依规予以处理的基础上,报请属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在校园内出入公共场所的犬只,应及时向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或新乡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值班电话:0373/3326370,新乡市动物卫生监督举报电话:0373/5031364)。

九、对我校教职工违犯本规定或经举报查实饲养无合法手续犬只的,或虽有合法手续但违犯本规定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的,或因管理不善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由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报告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书面通知人事处、财务处,停发其全年度文明奖奖金,并对其所在单位实行综合治理工作一票否决制。

对我校各级各类在校学生违反本规定者,依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研究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并取消其全年度各级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对在学校租赁房屋居住的非我校教职工违反本规定者,除按要求没收犬只外,由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报告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书面通知人事处、财务处,停发该房屋出租人全年度文明奖奖金;出租房屋为单位所有的,停发该房屋所属单位党政“一把手”全年度文明奖奖金。

十、各单位养犬管理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教育引导教职工和家属自觉自律养犬行为,严格遵守本规定。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师大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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