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科学评价学校综合治理工作成效,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综合治理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结合学校综合治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各单位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
第三条 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标准,综合评定。
第四条 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共有6个考核项目、28个考核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分值分布见《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第五条 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实行扣分制,每项分值扣完为止。满分分值减去被考核单位所扣分值后所得分数,即为该单位考核得分。
第六条 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校内各单位综合治理工作自评工作应在每年12月10日前完成;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将组成若干考核小组,于12月中下旬起,对校内各单位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第七条 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得分在80分以的单位,具有评选年度“安全工作先进单位”的资格。学校将对评出的综合治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综合治理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附件:综合治理考核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