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师大保〔2019〕3号
关于印发《综合治理工作
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综合治理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9月20日
综合治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学校秩序安全稳定,保障学校教学科研正常运转和师生工作生活正常进行,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央及省、市关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综合治理工作是全体师生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加强综合管理,优化美化育人环境,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学校稳定安全。
第三条 学校综合治理工作坚持“教育为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学校综合治理工作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建立“学校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头负责、部门具体负责、全校逐级负责、师生人人有责”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环境美、学校安全、师生满意”工作目标。
第五条 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制纪律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增强师生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师生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意识和防范能力,有效预防和控制校园违法犯罪;
(二)加强学校综合治理管理,落实校园生命财产安全、治安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政治安全、饮食安全、网络安全、生产安全、实验安全、疾病防控、安全宣传教育及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管理措施,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三)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校园内发生的案事件和事故,依法打击各类危害学校和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师生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
(四)加强基层单位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建设,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及时、稳妥地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切实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着力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在我校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和假释的犯罪人员,以及安置居住在校内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的教育管理和挽救改造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 为加强对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综合治理委员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主任委员,学校党委和行政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合署办公,统筹、协调学校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党委保卫部部长、保卫处处长担任。
第七条 党委办公室,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为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为成员单位。
第八条 学校对综合治理办公室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保障,划拨必要的经费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 全校各单位均应成立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方面负责人为成员。
各学院(部)办公室为该学院(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学院(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学校各职能部门、各直属单位实行一把手负总责,根据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和指导下,负责全校的综合治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综合治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学校综合治理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
(二)根据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学校党委、行政对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组织网络,加强学校综合治理工作队伍建设,部署、督促、检查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研究解决,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分析学校安全稳定形势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研究制定相应措施,指导、协调全校综合治理工作,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五)完善学校综合治理工作检查、考核机制,落实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研究、决定奖惩事项或向学校党委、行政提出奖惩建议;
(六)完成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布置的其他有关学校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向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机关的治安综合治理部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党委、行政和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以及各级政府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机构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起草学校综合治理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提出工作建议;
(二)经常性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并切实掌握全校各单位、各部门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三)组织推动落实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与全校各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检查、考核各单位落实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提出奖罚意见;
(四)协调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校园环境秩序管理工作,建设优美和谐舒心校园;协助属地政府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做好学校周边环境秩序管理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
(五)做好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信息收集、报送和宣传报道、经验推广工作;做好学校综合治理工作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六)完成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和驻地各级政府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规章制度,加强内部安全管理,积极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妥善处理违反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的人和事;
(二)研究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综合治理工作年度工作计划,把综合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与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三)加强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道德教育,了解并掌握师生的思想动态,增强师生法制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及时排查、梳理、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
(四)做好本单位内部重点部位、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落实日常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并制止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各类案件和事故发生,及时调解、处理师生中的各类矛盾纠纷;
(五)做好本单位及周边环境治理工作,确保门前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秩序规范,教育和引导师生车辆不乱停乱靠、物品不乱摆乱放;
(六)完成学校党委、行政和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全校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学校党委、行政和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工作安排,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发挥好本单位、本部门在学校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本学院(部)师生员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二)做好本学院(部)重点部位、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防止治安性灾害事故的发生;
(三)及时调解、处理本学院(部)师生员工中的矛盾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人员的帮扶教育、监督改造工作;
(四)做好本学院(部)及周边地区环境治理工作,确保门前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秩序规范,教育和引导师生车辆不乱停乱靠、物品不乱摆乱放;
(五)完成学校党委、行政和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全校各单位应按照群众自防自治原则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健全政治稳定、治安保卫、民事调解、防火安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等组织网络,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组建由师生员工自愿参加的志愿者服务组织等群众性自防自治组织并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群众自防自治组织在所属单位的直接领导和学校安全保卫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组织师生开展自防自治、协助有关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作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民事纠纷调解组织应作好民事调解工作,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对有可能危害社会治安和稳定的纠纷,要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全校师生应当做好自身安全防范,积极参加群防群治活动,及时检举、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对正在实施犯罪或被通缉、被追捕的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学校安全保卫部门。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年度《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办法》制定的考核细则,每年年底前,由各责任单位进行年度综合治理工作总结和自我考评,并将工作总结和自评报告报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治理工作总结表彰。
第二十条 实行学校综合治理工作奖励制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有特别贡献者,学校将上报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预防和制止案(事)件或事故发生成绩突出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人员,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有功的;
(三)疏导、调解民事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避免重大恶性事件发生的;
(四)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或者安置、帮助、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成绩突出的;
(五)对学校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社会效果显著的;
(六)其他为学校综合治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综合治理工作奖励包括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牌等。
学校设立综合治理工作专项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学校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见义勇为的师生员工。有特殊贡献者,学校将上报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表彰。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综合治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本条例,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查究:
(一)因疏于防范或管理混乱,发生重特大案事件、事故的;
(二)治安状况混乱或存在重大消防、治安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重大治安问题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因拒不落实学校综合治理工作措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对重特大案事件、事故的防范和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对重特大案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防范和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责任追究的校内处理种类有:通报批评、经济赔偿、一票否决、党纪处分、行政处分。
应予以通报批评、经济赔偿、一票否决的,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做出决定,学校有关部门负责执行;应予以党纪、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分别与纪委、监察处,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等部门协商,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党委或行政做出处理决定;应予以行政处罚的,由政府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综合治理工作一票否决的单位,学校撤销其在问题发生当年已经获得的由学校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并取消其在否决后一年内评选各级各类荣誉称号的资格;被追究综合治理工作行政责任的个人,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合格以上等级;受到党纪、行政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在综合治理日常工作中,负有检查、督促和对案(事)件、灾害事故调查的职责,尤其应遵纪守法,文明执法,秉公办事。相关工作人员有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假公济私等行为者,学校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和工作实际制订有关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校长办公室 2019年9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