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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8-11-30浏览次数: 86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党委保卫部、保卫处议事决策机制,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增强内部权力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提高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结合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必须经党委保卫部、保卫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须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逐步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则制度、学校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保证决策的合法性、权威性。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是党委保卫部、保卫处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准则,领导班子成员要牢固树立规矩意识、规则意识、制度意识,严格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 “三重一大”决策主要内容

第五条 凡涉及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问题,凡事关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全局工作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办法和措施。

2.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决定、决议的办法和措施。

3.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领域工作的办法和措施。

4.关于改革与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其它有关重要材料。

5.关于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干部队伍建设、职工队伍建设和各级各类代表人选推荐等事项。

6.关于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学校大型活动(会议)的安保工作预案和安保工作方案制定等事项。

7.关于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与撤销等事项。

8.关于学校重大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重特大案事件、可能影响学校全局的问题的处理。

9.关于福利待遇、绩效奖励、职称职务、立功受奖和违规处罚等需要在部(处)内部研究决定的事项。

10.关于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决算审定等事项。

11.其他涉及部(处)改革、发展、稳定和教职工合法权益、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六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主要岗位干部的任免。主要岗位干部的任免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的推荐、调整和任免,主要内容包括:

1.内部人员岗位职责的制定与调整。

2.科级干部的选拔推荐、内部岗位干部的选拔推荐,以及其他需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3.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工作。

4.其他重要的人事任免。

第七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1.技防项目、消防项目、交通项目建设年度计划。

2.技防项目、消防项目的立项情况、招投标开展情况、项目建设情况、项目重大变更等。

3.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

第八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

1.审议预算草案,根据学校预算安排,制定部(处)年度经费使用方案。

2.审定资金额度在1万元以上的购置项目、行政办公经费使用和资金分配使用项目。预算和项目立项已获批复的,按照批复要求执行。

3.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大额开支项目。

第三章 “三重一大”决策基本程序

第九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负责科(室)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调查研究和论证程序,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第十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三重一大”事项应以规定的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议。

第十一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其他有关负责人和师生代表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二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由办公室负责或相关科(室)做好会议记录。应明确、完整、详细地记录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参与人的意见以及表决情况等。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文字、音像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四章 “三重一大”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三重一大”决策实行分工负责制度。集体决策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或由特别指派人员组织实施,并明确负责到人。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

第十六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三重一大”决策实行督办制度。由集体决策的事项,坚持指定负责人或办公室负责督办,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主动将落实情况向部(处)长汇报。

第十七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三重一大”决策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三重一大”决策实行公开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召开教职工大会、信息发布会、文件、简报、内部网站、公告栏等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三重一大”决策实行报告制度。将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根据学校要求向学校党委、行政报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三重一大”决策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给国家和学校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1.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

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2.因调研不认真、不全面、不深入,未向领导班子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3.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或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决策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5.违反本规定其他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各科(室)对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遵循议事规则,严格决策程序,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部(处)长汇报。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党委保卫部、保卫处。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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