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制度
(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学院党委(党总支)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提高党委(党总支)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和《党委常委会议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是学院党委(党总支)实现集体领导的基本形式。凡属学院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条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先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一般应先由学院党委(党总支)审核把关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条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参加人员为学院全体党委(党总支)委员,且具有表决权。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章 会议内容
第五条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的内容,包括: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决定,研究制定相关贯彻落实方案。
(二)研究部署学院思想政治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三)研究制定学院党委(党总支)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年度工作总结。
(四)讨论研究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五)研究制定基层党支部的设置、换届和调整方案以及“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活动等实施方案。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研究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违纪党员的处理等问题,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
(七)研究学院权限内的岗位设置。研究决定学院科级干部初步人选,并依照组织程序向上级报批。研究对上述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考核等事宜。
(八)研究学院分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统一战线工作。
(九)研究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七条会议召开前,针对会议主要内容,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和院长要充分地协商沟通,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会议研究。
第八条会议召开前,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要和其他党委(党总支)委员开展谈心谈话,对研究事项进行充分的沟通酝酿,交换意见。
第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时,会议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向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请假。凡涉及到参加会议委员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十条会议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主持人要简要说明所议事项的建议方案或意见,相关人员可以对有关情况作补充说明。
第十一条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实行一事一议,在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大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大多数党委(党总支)委员意见,做出结论;或经出席会议的党委(党总支)委员表决做出决定,以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二条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委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有较大争议,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进行表决,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三条有关会议的通知、相关材料的准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学院党委(党总支)指定专人负责。应详实、准确做好会议记录,重要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应经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党委(党总支)委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通报本次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决定,或由有关人员送阅会议纪要。
第四章 执行与落实
第十五条对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要按照工作职责,切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在执行会议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均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和要求。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负责检查、督促,对随意拖延或不执行会议决定或决议的,要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一般应当在下次党委(党总支)会议上,由分工负责的委员对上次会议决定或决议的执行情况作出汇报。
第十七条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决策产生的失误,由参加党委(党总支)会议的委员集体承担责任,会议主持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执行中的失误,由分管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委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可在本制度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经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