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教师工作司
2017年12月8日
校国培办〔201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培训机构:
按照《关于举办“校长国培计划”—2014 年中小学名校长领航班的通知》要求,为做好中小学名校长的培养工作,我办制定了《中小学名校长领航班培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
国家级培训项目管理办公室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代章
2014 年 12 月 16 日
中小学名校长领航班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教育家型校长,教育部决定从 2014 年起,举办“校长国培计划”——中小学名校长领航班(以下简称“名校长领航班”)。为规范名校长领航班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名校长领航班是“校长国培计划”—卓越校长领航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中小学骨干校长高级研修班”、“中小学优秀校长高级研究班”共同构建了中小学校长国家级高端培训体系。
第三条 名校长领航班旨在培养造就一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教育家型校长,按照“整体规划、个性指导、训用结合、连续培养、协同创新”的思路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培养对象
第四条 名校长领航班的培养对象是全国基础教育领域影响广泛并具有相当知名度的杰出中小学校长。培养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教育理想与教育家情怀,政治思想过硬,师德高尚。
2.办学思想独特,办学成效显著,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得到同行和社会的充分肯定和认同。
3.具有强烈的自我发展需求和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主持过省级以上重大教改实验项目或研究课题。
4.担任正职校长累计 5 年以上,接受过省级以上高级培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50 周岁。特别优秀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5.同等条件下,参加过全国中小学优秀校长高级研究班或省级名校长项目人选优先。
第五条 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通过个人申请,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遴选,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国家级培训项目管理办公室(下简称“项目办”)组织专家复审公示,最终确定培养人选。
第三章 培养基地
第六条 名校长领航班培养基地申报条件如下:
1.承担全国中小学优秀校长高级研究班或省级名校长培养项目 3 年以上,并且至少有一期毕业学员。
2.具有整合优质培训资源的能力,拥有高水平的教育科学理论、培训研究和指导、办学实践指导等专家组成的指导教师团队,并能为学员开展理论研修、科学研究、跟岗实践、参观考察、高峰论坛等提供支持保障。
3.培训效果良好,社会信誉度高,在全国中小学校长培训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
第七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邀标或招标方式,面向全国遴选确定。
第八条 名校长在职培养周期 3 年。每年集中多次,累计时间不少于 2 个月。
第九条 培养基地创新培养方式,优化培养内容,组织学员采取选修课程、研读名著、同伴互助、听取名家讲坛、境内外实地研修考察等形式,引导学员深度学习,针对有关教育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探究和实践探索。学员返岗期间,也要加强指导,促进学员自主学习。
第十条 培养基地要优先从中小学校长国家级培训专家库中遴选专家,为学员配备理论和实践双导师。基地、导师与学员共同制定学员学习研究计划,并采取课题研究、项目合作、跟岗学习、成果发表等形式,对学员进行个性化培养,帮助学员系统总结办学实践、凝练提升教育思想。理论导师主要指导学员提升理论水平与科研能力;实践导师主要指导学员跟岗实践和办学实践。
第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政策和经费,支持本省参训学员建立“中小学名校长领航班”名校长工作室。同时,与培养基地搭建结对帮扶、巡回讲学、名校长论坛、成果展示、专著推介等平台,为参训学员创造交流学术、传播办学思想、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条件。参训学员要积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推广自己的教育思想,引领其他学校校长开展理论和实践研修,提升办学理念能力,同时在示范引领过程中进一步检验、丰富、提升自己的教育思想。
第十二条 培养基地要有计划地组织学员出版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思想和实践创新成果的著作。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统筹规划。项目办负责日常管理和支持服务工作,组织学员、培养基地遴选,并对培养工作进行督导评估。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员遴选、组织协调、信息反馈等,同时提供配套资金,为学员参加培养学习、进行在岗研修和课题研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培养基地负责名校长领航班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方案设计、教学实施、学员考核、建立学员培养档案等,定期开展机构自评,确保培养质量。
第六章学员职责
第十六条 学员要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校长楷模。要博学笃行,立志成为教育家。
第十七条 学员要和培养基地、导师一起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在基地的研修引领和导师的指导下,潜心研究教育理论,持之以恒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努力取得高水平的教育理论和实践成果。
第十八条 学员要积极参与国内外学习研修期间活动,并撰写研修笔记和调研报告。
第十九条 学员要充分开展同伴互帮互学,开展学校管理案例研讨、办学诊断研讨、课题研究等群组活动。
第二十条学员要在本地建立名校长工作室,制定活动计划,积极培养本地中青年校长,帮扶薄弱学校提升办学水平。
第二十一条 学员要积极参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培养基地组织的送教下乡、巡回讲学、名校长论坛、专题报告、专题调研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参训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育部研究,可直接取消其参训资格。
1.在职岗位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2.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职业道德情节严重者;
3.调离校长岗位者;
4.不能完成参训任务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三条 按照“选、培、管、用”一体化的原则,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培养基地的支持配合下,项目办对中小学名校长培养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项目办定期检查各省配合实施情况,督促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和经费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办组织专家对培养基地进行督导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反馈培养基地,并作为对培养基地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办会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培养基地按照培养阶段的任务、目标,对参训学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支持,按照每位学员 10 万元的标准,3 年按 3:3:4 的比例分期拨付,主要用于支付中小学名校长集中培养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专家劳务费、教学资源费、场地设备租用费和宣传费等。培养基地须按要求编制项目预决算。
第二十八条 项目办对培养基地的项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或专项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和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并作为以后年度审定“名校长领航班”项目承担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培养基地要加强对培养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违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各地按照中央与地方不低于 1: 2 的比例配套经费,主要用于名校长工作室的建设及当地培养活动等经费支出,具体管理请结合地方实际参照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国家级培训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