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党内政治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42号)和《关于省委部委、省直机关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豫办〔2019〕19号)《关于省委部委、省直机关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巡〔2019〕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巡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巡察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政治巡察定位,紧扣我校实际,着眼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为新时代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设世界知名、全国著名、区域引领、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三条巡察工作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成立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巡察工作实施具体领导。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和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担任,成员包含纪委、党委组织部和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按照席位制原则,职务调整时,人员自然变动。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巡视巡察工作部署以及学校党委有关巡察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制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指导流程以及人才库建设管理办法,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研究提出每轮巡察对象建议名单,提出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人选及任务分工;
(四)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向学校党委和上级部门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七)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在巡前准备、现场进驻、报告反馈、整改落实等阶段,针对有关问题线索和问题性质进行研判;
(八)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九)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巡察办。巡察办是学校党委职能部门,也是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
巡察办设主任、副主任。主任为党委职能部门正职;副主任1名,为党委职能部门副职。设正、副处级巡察专员若干。
巡察办的职责:
(一)学习贯彻落实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省纪委监委政策要求;
(二)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三)研究制定巡察工作年度计划和阶段性工作规划;
(四)承担巡察工作综合协调、组织指导、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监督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
(五)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重要工作情况;
(六)推荐巡察组建议人选,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七)调配、培训、监督和管理巡察工作人员;
(八)听取巡察组工作汇报,指导修改巡察工作报告;
(九)督促检查省委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
(十)督促检查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
(十一)向有关部门移交巡察发现的重要问题线索;
(十二)完成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学校党委设立党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巡察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巡察组一般由5至7人组成,包括组长1名、副组长1至2名、组员若干名,原则上应包含党建、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相关专业人员。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由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巡察组组长实行一次一授权,一般由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的校内外正处级干部担任。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察组成员若干名,由巡察办选调。根据需要可从校外聘请巡察员,具体人选由巡察办提出建议,报领导小组批准。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委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二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一届任期内一般应参加一次巡察。
巡察组成立临时党支部,组长兼任临时党支部书记,负责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
第八条巡察工作人员须为中共正式党员,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规依纪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九条巡察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巡察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被巡察单位为本人所在单位或原工作单位的;
(二)有亲属在被巡察单位工作的;
(三)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学校党委在一届任期内实现巡察全覆盖。巡察对象和范围是:
(一)学校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学校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对象可适当延伸。
第十一条巡察的本质是政治监督,深化政治巡察,牢牢把握“两个维护”根本任务,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标对表中央关于深化政治巡视、强化政治监督的“三个聚焦”,突出关键少数,强化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查找政治偏差,督促基层党组织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重点对以下几方面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聚焦基层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进一步促进层党组织和党员基干部担当作为。
重点关注领导班子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做好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政治理论学习和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安排,措施是否得力,效果是否明显;重点关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班子坚强有力,突出主责主业抓落实,意识形态、师德师风、思想政治工作是否到位;重点关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是否围绕中心工作抓党建,做好顶层设计,谋划单位发展,在领导班子建设、党员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教学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强化单位内部治理,推动事业发展。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初心使命,做到“两个维护”。
(二)聚焦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进一步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重点关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情况,着重查找普遍问题和突出问题。重点关注党委书记履行党建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重点关注领导干部遵守纪律和廉洁从政情况;重点关注干部作风建设,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重要指示,反对奢靡享乐、铺张浪费;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遵守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等相关规定。通过推动解决群众关切的“小问题”,赢得民心向背的“大整治”。
(三)聚焦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组织力欠缺问题,进一步强化政治功能、打造坚强战斗堡垒。
重点关注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重点关注基层党组织政治生活是否规范,是否坚持“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制度;重点关注党支部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情况,是否按照 “双带头人”标准配备教工党支部书记,是否有抓手、有平台,围绕中心创造性开展工作;重点关注党员发展、党员教育、党员管理是否规范有力;重点关注党员作用发挥情况,尤其是领导干部担当作为情况,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着力发现和推动解决基层党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问题,强化政治功能,不断提升组织力,做到全面进步、全面过硬,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
第四章 工作方式与权限
第十二条巡察主要有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两种方式。常规巡察集中进驻时间一般10个工作日,覆盖全部二级党组织。专项巡察集中进驻时间一般5个工作日,一是根据上级和学校党委重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和重要事项安排,二是根据上级和学校党委要求,结合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提供的情况,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巡察整改情况以及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或单位安排。
第十三条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师生代表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五)查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召开座谈会;
(七)列席被巡察党组织的有关会议;
(八)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九)以适当方式到学校职能部门进行巡察了解;
(十)提请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巡察组紧紧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对象的正常工作,不处理被巡察对象的具体问题,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
第十五条巡察组与巡察办定期会商,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现场巡察、意见反馈、整改落实等情况,须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巡察准备。巡察办每年初提出年度巡察工作建议方案,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党委研究,报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领导小组根据巡察工作任务,提出巡察组工作人员人选,报学校党委批准。领导小组进行巡察动员,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向巡察组通报被巡察单位有关情况,巡察办组织业务培训,巡察组研究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巡察了解。巡察办协助巡察组加强与被巡察对象以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巡察组召开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见面会,召开巡察进驻动员会,通报巡察目的和任务,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张贴巡察公告,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时间开展巡察。指派专人负责信访工作。
第十九条巡察报告。现场巡察结束后,巡察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巡察报告并向领导小组进行汇报,报告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一是基本情况和总体评价,二是发现的主要问题,三是反映重点人的问题线索,四是意见建议。总体篇幅一般在3000字左右。学校党委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听取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巡察反馈意见。对巡察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巡察组可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发挥巡察标本兼治功能。巡察组应当及时与巡察办对接,对巡察报告及巡察中的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会商。
第二十条巡察反馈。经学校党委批准的反馈意见,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由巡察组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全体教职工和学生代表反馈巡察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要求。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场签收反馈意见,并作巡察整改表态。
第二十一条巡察移交。巡察组将所有信访件分类汇总后移交巡察办。巡察组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分类,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校纪委;基层组织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及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组织部;意识形态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宣传部;巡察组发现的其他相关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移交被巡察党组织和相应职能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在2个月内向领导小组报告办理情况。巡察办建立移交问题清单挂号销号制度,解决一个销号一个,做好移交问题的跟踪督办工作。巡察组应在巡察结束后1个月内整理巡察全过程资料,移交给巡察办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巡察整改。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对照巡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建立台账,明确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报经巡察组同意后实施。被巡察党组织要严格对照整改方案,在2个月内完成全面集中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巡察办。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承担整改责任。巡察组负责审核整改报告和整改情况公开通报稿,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有关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期间及提交巡察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后,巡察办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适时督查、回访评议,并向领导小组报告。被巡察党组织如存在整改不到位等情况,须按要求继续整改,有关部门将视情况启动问责程序。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巡察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一)认真履行职责,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师生群众意见,客观公正地了解和反映情况,为学校党委决策提供真实、可靠、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密纪律,自觉执行回避制度,对巡察中形成的材料要妥善保管,巡察结束后有关材料要及时归档。
(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被巡察单位的宴请和礼品,不得向被巡察单位提出任何与巡察工作无关的要求。
(四)合理安排工作,在巡察期间,全身心投入巡察工作,原则上不承担原单位工作,确保巡察工作时间和精力。
(五)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反廉洁纪律有关规定的;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及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一)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巡察监督,如实汇报并提供巡察组所需的信息和材料,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认真纠正存在的问题,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二)被巡察党组织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暗示、指使、强令有关部门或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对反映情况的干部师生员工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三)被巡察党组织的干部、师生员工发现巡察组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或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款所列情形的,可向巡察办反映,也可向学校党委组织部、纪委综合室等部门反映。
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五条对学校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要求:
(一)支持、配合巡察工作,为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员等支持。
(二)加强协调配合,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第七章 巡察工作保障
第二十六条学校党委建立党委会研究巡察工作制度,每年至少两次定期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巡察成果运用,领导巡察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七条建立巡察工作人才库并实行人员动态管理,切实把优秀干部选配到巡察干部队伍中,为巡察工作开展夯实组织保障。
第二十八条学校党委把校内巡察与上级巡视联动起来,把巡察监督同党组织自我监督、纪检专责监督、职能部门业务监督、师生民主监督等贯通融合,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质效,不断增强监督治理效能。
第二十九条每轮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办要充分听取巡察组的工作意见建议,对本轮巡察工作进行综合分析,反思存在的问题,充分吸取教训,总结固化成果经验,促进学校巡察工作持续改进。
第三十条建立巡察成果全方位、多层次共享运用机制,把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绩效分配、评奖评优、惩戒处罚以及开展工作、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促使巡察成果落实落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巡察办承担。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