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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6-11-21浏览次数: 452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至少每两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原则上按10%左右比例确定。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各基层党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因退休、调离学校,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原选举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程序予以补选。

(二)代表在校内单位调动,保留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程序予以补选。

(三)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更(撤)换: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长期出国、借调、病假、事假以及经常无故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不能很好履行代表职责。其中,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应立即取消其代表资格。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向选举单位教职工报告其履行代表职责的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自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形式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后应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二)听取、讨论各代表团、各专门委员会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程、议题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

(四)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到教代会职权范围内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负责人组织召开各代表团团长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细则,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组织教职工代表巡视;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为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20041130日第四届教职工、第十五届工会会员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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