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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者:姜文杰发布时间:2021-03-25浏览次数:3362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师大教[2019]11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细则。

第一条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我校可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文学、理学、工学、农学、法学、教育学、历史学、经济学、管理学、哲学、艺术学。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我校相关管理制度,思想进步,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2.在学籍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大学本科的各项教学计划,修满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及其它规定的实践环节的成绩均在中等及以上,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之言行,经说服教育无悔改表现的;

2.未修满总学分、不能获得毕业证的;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及其它规定的实践环节的成绩达不到中等的。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者和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研究和处理学位工作中的争议等问题;

2.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逐个审查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思想政治鉴定等有关材料,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

第五条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思想政治鉴定等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组织毕业论文答辩,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提出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时,到会委员须达全体委员的2/3以上,到会委员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后,如果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取得学位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通过,可以撤销授予其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七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由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九条因客观情况变化或上级政策调整,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修订,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校教字〔20091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其它规定凡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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