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证书管理规定(修订)
师大教〔2019〕13号
为进一步完善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证书管理,规范证书发放,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对《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证书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证书包括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条学校成立以主管教学副校长为组长、教务处处长为副组长、学生处处长和各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生获得证书的资格审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各学院成立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对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环节、达到毕业要求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我校学位授予规定的全日制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条资格审查
(一)学院初审:各学院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学院应届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按照《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进行严格的学籍审核,包括学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入学时间、所学专业等,逐一与相应高考录取数据核对,同时根据学籍变更情况、学业成绩等,写出初步审查意见,由学生本人逐一核实并签名,确认自己的相关信息,由学院毕业生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和学院学位分委员会研究,研究结果由学院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
(二)学校审核:教务处根据各学院报表和相应高考录取数据,依据学校毕业资格要求进行审核,对信息有不一致的情况,认真审核修正,向校领导小组汇报审批。
对学院学位分委员会研究通过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经教务处审核汇总后报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
(三)教育厅备案:教务处根据学校审批意见,整理所有应届毕业生数据,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条证书制作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证书由学校按照规定印制,学校统一用印。证书的领取、保管、制作、发放等由专人负责。
第六条证书的发放程序
(一)根据省教育厅备案后的毕业生名单,统一制作证书。
(二)根据校历安排,毕业典礼结束后,由各学院派专人统一到教务处领取证书。
第七条证书颁发后,如丢失、损毁一律不予补发。根据有关规定,可由学校出具学历证明书或授予学位的证明。
(一)学历证书补办
学历证书遗失或毁损的往届毕业生,按照上级规定补办印制的毕业证明书。具体补办手续如下:
补办时,申请者必须持有省级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本人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两张和同版电子照片到学校申请补办。学校核实档案信息后予以补办。
(二)学位证书办理
学位证书遗失或毁损的往届毕业生,经核实档案后出具授予学位证明。
第八条结业、肄业证书
(一)本科生所获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已满110学分及以上者,本人申请结业或已经达到最长修业年限,按永久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二)本科生应申请推迟毕业而未申请的,所获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已满110学分及以上者,按永久结业处理。
(三)在校学习1年及以上中途退学的,经学生申请可发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未满1年而中途退学的,经学生申请可发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四)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管理同毕业证书。
第九条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证书管理规定(修订)》(校教字〔2017〕11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