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免听和免修管理办法(修订)
师大教〔2019〕18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免听、免修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关于修订本科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师大教〔2019〕10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课程免听
第一条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申请免听部分专业课程。申请免听从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始(第一学期的课程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学生不得申请免听)。
第二条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其上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应在3.5以上(含3.5,下同),且单科成绩没有不及格现象。
第三条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课后的两周内填写《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免听申请表》(见附件1),向该门课程的主讲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讲教师同意、学院(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复核备案。
第四条在课程免听期间及考核前,学生必须根据主讲教师的要求按时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作业等,参加并完成该课程的所有实践教学环节及各项考核。
第五条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必须重修。主讲教师可以根据学生免听该课程期间的自学情况随时提出终止学生课程免听的建议,经学院(部)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复核备案。
第二章课程免修
第六条学生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对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专业课程,经自学确已掌握,且已修全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以上,且单科成绩没有不及格现象,可申请免修。
第七条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在选课前两周内填写《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见附件2)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和学院(部)主管领导审查同意,教务处复核批准,并通知学生办理免修考试手续。
第八条学生参加免修考试,按下述两种办法办理:如本学期正在开设该门课程,可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如本学期没有开设该门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命题进行考试,此类试题应覆盖该课程教学大纲的全面要求,否则无效。
第九条免修考试的学分绩点在3.5以上者,准予免修。学生同时获得该课程应得学分,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免修考试及格但未达到免修学分绩点要求的学生,可在下学期第1周内办理该门课程的补选手续。免修考试不及格视为正考不及格,应在下一学期第1周内办理选课手续,期末考核作为补考成绩记载。
第三章其他规定
第十条课程的免听和免修仅适用于我校各专业培养方案所列部分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通识教育课程、教师教育课程、全校性公共选修课、实践性教学环节等不得申请免听或免修。
第十一条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如需选读其他课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选课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每学期申请的免听和免修课程合计不得超过6学分。
第十三条获准免听和免修的课程仍需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和所获得的学分数缴纳学费。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原《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免听和免修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字〔2005〕39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