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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育类课程“双导师制”实施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姜文杰发布时间:2021-03-25浏览次数:1243

教师教育类课程“双导师制”实施管理办法(修订)

师大教〔201916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决策部署,落实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教师〔20182号)工作要求,加快实施卓越教师培养计划2.0、持续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着力推进教师教育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一体化建设,提高我校师范生培养质量和中小学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与水平,保证我校教育类课程“双导师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双向互动、合作发展”的基本原则,以创新教师教育人才培养机制为关键,以实施国家级教师队伍建设示范项目为契机,以教师教育创新实验区以及省级示范性高中协作共同体学校为支撑,以推进教师教育类课程教师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双向流动为基点,以促进教师教育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的有效衔接为突破,全面提升师范生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的专业化水平。

二、工作目标及实施范围

(一)工作目标

1.利用3-5年的时间,使我校从事教师教育类课程的教师都有中小学或幼儿园工作的经历;在我校兼职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比例达到教育类课程教师总人数的20%以上。

2.建立较为完善的工作制度,包括导师交流制度、师范生成长档案制度、教师专业发展案例分析制度、合作开展教改教研制度等。

3.建立起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型“双导师制”,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化,形成教师个体与教师群体专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实施范围

在我校现有的语文、政治、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体育、音乐、美术、水产、信息技术和教育学类等全部师范类学科(专业)中实施“双导师制”,选派教师教育类课程教师(含公共教育学、心理学、课程与教学论等学科教师)与中小学、幼儿园一线名师或优秀教研员进行顶岗置换教学。

三、导师选聘

(一)选聘原则

以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为目标,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从我校从事教师教育教师和教师教育创新实验区学校以及省级示范性高中协作共同体学校中选聘一支高素质的教师组成“双导师”队伍。

(二)选聘名额

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的名额,每年从我校选聘相应数量的教师与中小学、幼儿园一线名师或优秀教研员进行顶岗置换教学。

(三)选聘程序

我校导师的选聘由个人申报,学院推荐,教务处审核,学校发布聘任通知并颁发聘书;中小学、幼儿园导师由个人申报,所在学校推荐,我校教务处审核,学校发布聘任通知并颁发聘书,报所属地市教育局备案。

(四)选聘条件

1.我校导师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文化素养和身心素质。

2)我校在岗教师教育类课程教师(含教育学、心理学、课程与教学论等学科教师),具有扎实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既有学术性,又有技能性。

3)具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能积极开展课程与教学改革,能够将最新研究成果运用到教学中。

4)具有较强的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能够将现代教育技术渗透、运用到教学中。具有推广、使用和开发优质课程资源的能力。

5)具有丰富的指导师范生进行教学技能训练的经验并取得显著成绩。

2.中小学、幼儿园导师

1)有较高的职业素养,潜心教学,有自己鲜明的教学风格,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显著,职业道德良好。

2)具有扎实的教学基本功,具备指导师范生进行教学实践的能力。

3)具有特级教师称号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一线教师,优先选聘“中原名师”、“国培计划”专家库和河南省教师教育专家库名师。

4)责任心强,乐于参与对未来教师的培养,有充裕的时间保证。

四、导师职责与任务

(一)我校导师

1.跟随师范生到其实习学校进行不少于5周(80学时)的教学实践,完成教学实践各环节的指导工作,并做好相关总结。具体工作包括:指导师范生观摩教学、设计教案、课下试讲和课堂讲授;观摩师范生课堂教学,主持评议会,及时帮助师范生提高教学水平;及时发现和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实习生实习期间的思想和工作情况等。

2.主动深入中小学、幼儿园课堂教学,讲授中小学课程部分章节,主动参与听课、说课、作课和评课活动,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3.参加中学教师集体备课、观摩实际课堂教学。

4.积极参与实习生所在中小学、幼儿园教学任务,与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开展教研教改合作,并于本期工作结束后提交工作记录一份,基础教育调研报告一份。

5.主动发挥联结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投身于教师教育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一体化进程,积极指导和帮助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成长。

6.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导师,在中小学、幼儿园进行教学实践的同时,要在中小学、幼儿园所在地单位集中开展3-5天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开设专题讲座,努力促进教研成果推广。

7.通过听取公开课、优质课等方式,制作3-5个包括课堂视频、讲课教案、说课教案、课件、评议等一系列资料在内的完整的视频教学案例,并明细记录讲课课题、讲课人、时间、地点、讲课内容概要等详细内容。

8.参加“双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经验交流总结会,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交流材料。

9.遵守所派中、小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

10.所派中小学校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中小学、幼儿园导师

按照我校的安排,在我校师范生实习期间或学校安排的其他时间,在其工作学校指导我校师范生实习或者到我校顶替教育类课程教师的教学岗位,承担5周(80学时)的教学任务,具体包括:

1.每学期为师范生上示范课1次,并为师范生开展案例教学、班主任工作原理及艺术等课程教学。指导师范生备课和进行教学设计,积极参与听课和评课,努力提高师范生的课堂教学技能和管理水平。

2.结合我校师范生每年的微格教学训练和实习工作,到各个对口学院指导师范生从教技能训练,指导师范生从教角色转换,“临床诊断”师范生课堂教学实践。

3.配合我校教师对参加师范生教学技能大赛的学生进行共同指导,通过示范辐射作用,提升师范生教学技能和教学认知。

4.聘为我校教育硕士指导教师的,协助我校导师共同指导教育硕士研究生。

5.选聘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在我校工作期间,要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教学时间,确保工作成效。

五、导师考核

(一)考核时间

按学年进行,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时间根据实际工作进展情况确定。

(二)考核方式

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我校和指导教师所在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共同参加,由“双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具体组织实施。

(三)考核主要内容

教师职业道德、劳动纪律、教学态度、教学工作量和教学效果等。

六、激励措施

(一)我校导师

1.选聘的“双导师制”指导教师在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在评先评优和参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时优先评聘。

2.工作成绩突出的“双导师制”指导教师在申报教师教育研究项目时指标单列。

3.工作成绩突出的“双导师制”指导教师在各级教学名师奖评审和教师教育精品资源共享课、教师教育规划教材等质量工程项目评审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根据考核结果核发工作量补助和交通、生活补助:

1)工作量补助标准:

根据考核“双导师制”指导教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按照本科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纳入学校年终考核教学工作量计算。

2)交通、生活补助标准如下:

选派到新乡市区(不含县区)学校的指导教师,交通、生活补助以20/天核发;选派到新乡市以外(新乡市县区和其他地市)学校的指导教师,按80/天的标准核发交通、生活补助。

交通、生活补助天数按考核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对应天数计算,最高为5周(35天)。如因工作任务未完成而延迟工作时间的,不再另外核发生活补助。

(二)中小学、幼儿园导师

1.与我校选派的“双导师制”指导教师结对,在其工作学校对我校师范生进行备课、上课、教学设计、教学技能、课后评议等指导的,按每人每聘期2000元核发工作报酬。

2.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长期在我校开展“双导师制”工作的教师按100/课时的标准核发课时补助;来我校开展专题讲座的,按1000/次的标准核发报酬。另外,按照我校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对于符合条件者可聘为我校教育硕士兼职指导教师。

(三)对于考核优秀者给以适当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导师资格,其教学工作量以及交通、生活补贴按50%计算。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加强组织协调工作,成立“双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校长、教务处、各学院及地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等共同组成,统筹协调各项工作的开展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在教务处设立管理办公室,负责导师选聘、管理、考核、经费核算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安排。

(二)条件保障

1.根据教育部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要求,及时修订完善本科培养方案,健全教学运行机制,为“双导师制”实施提供条件。

2.建立“中学名师工作中心”。由学校为选聘到我校工作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统一提供工作室及必备的办公条件,并统一安排食宿,保证其工作生活便利。

3.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及有关学院要相互做好协调工作,为选聘的“双导师制”教师安排合理的教学和研究任务,保证其保质保量完成省教育厅文件规定的“双导师制”教学工作任务。

(三)经费保障

1.学校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的“双导师制”经费标准进行1:1配套,确保“双导师制”工作顺利开展。

2.在导师考核合格的条件下,按照本文规定为“双导师制”教师足额发放工作量报酬。

3.配套补贴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教师教育类课程“双导师制”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字〔20149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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