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明德 正学 倡和 出新”的校风,全面提高研究生的科学文化素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锻炼良好的身心素质,全面客观地评价其综合素质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素质发展综合测评成绩是在校研究生各项评先评奖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应坚持以下原则:
1、科学性:测评方案要科学合理,切合实际,实事求是,真正体现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2、客观性:综合测评要真实准确、全面反映学生平时表现;
3、公开性:坚持自我测评、群众测评和各级组织测评相结合的原则,测评过程及测评结果公开;
4、公正性:测评要严格按照测评细则的统一标准执行,准确评价、规范操作,摈弃人为因素,确保测评过程及结果的公正。
第二章测评内容
第四条
素质发展综合测评主要包括的内容: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体美等素质。
第五条
思想道德素质包括:政治理论学习及活动开展情况;对党的认识和追求;爱国、爱校的情操;社会公德、集体观念的反应;校内住宿及宿舍文明建设、遵纪守法等情况。对学生参加政治理论研讨会、各类政治理论竞赛、党员模范带头作用的发挥、参加集体活动、道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获得“三好研究生”、“三好研究生标兵”和“优秀研究生干部”等荣誉称号予以加分。
第六条
专业素质包括:学业成绩、专业技能、科技创新、科研成果。对获得各类专业竞赛及科研成果奖励者予以加分。
第七条
体美等素质包括:身体健康状况;参加体育活动、体育竞赛情况;参加文化艺术类社团情况;参加社会实践、科技竞赛等活动情况;心理适应能力等方面。
对参加体育类竞赛获奖者和各类文化艺术类竞赛获奖者,学校、学院重大活动的主要策划和参加者,以及社会实践表现突出者予以加分。
第三章测评方式
第八条
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实行量化考评,满分为100分。其中专业素质占60%;思想道德素质占20%;体美等素质占20%(研究生参加学术沙龙活动占10%,其中参加学校组织的学术沙龙活动占6%,参加学院组织的学术活动占4%。)。
第九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对研究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主要内容的规定,结合本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学院的测评细则,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全校研究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工作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领导,各学院负责全面实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当维护测评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测评结果任何人不得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复议的,经学院同意,可以进行复议并负责受理研究生对测评结果的投诉与质询,必要时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可派人介入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二条
素质发展综合测评以学年为单位,每年9月份对研究生上一年的综合表现进行测评。
第十三条
综合测评结果作为三好研究生、三好研究生标兵和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