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奖励管理办法

发布者:乔俊峰发布时间:2012-10-01浏览次数:243

研究生奖励管理办法
(修订)
校研字〔2008〕12号
2008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弘扬“尚诚朴 勤学问 重团结 养正气”的学风,鼓励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励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标准,对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集体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只参加研究生科研奖励的评定;本校教职工在职攻读本校研究生者不参加科研奖励评定。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奖励包括评优评先即评选三好研究生、三好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研究生科研成果奖。
第五条 在评奖学年的上一学年度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1、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者;
2、违反计划生育者;
3、学位课成绩低于 75分者(不含75分);
4、非学位课成绩低于 60分者(不含60分);
5、学籍异动未满一年者;
6、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
第二章评优评先
第一节 评选程序及评选范围
第六条 组织领导
评选工作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统一组织,各院(系、所)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各院(系、所)确定初评名单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
第七条 评选步骤
1、本人提出申请,各院(系、所)以班级为单位投票评选,推荐候选人;
2、各院(系、所)研究生辅导员负责汇总候选人名单,并征求导师意见,上报院(系、所)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初审;
3、各院(系、所)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组织填写相关申请材料 (并提交证明材料复印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
4、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最终审核各院(系、所)候选人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张榜公示,听取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最终获得者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八条 评选范围
1、在校学习满一年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可参加三好研究生的评选;
2、凡在评选学年的上一学年度担任班委、团支部委员以上职务的研究生干部以及校级各学生社团负责人,均可参加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校研究生团委委员 (限学生委员)、校研究生会委员、校级学生社团负责人,单列评选;院(系、所)研究生党团支部委员、院(系、所)研究生会委员、班级学生干部,以院(系、所)为单位评选;
3、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仅限于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应届毕业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第二节 评选比例及时间安排
第九条 “三好研究生”人数不超过院(系、所)符合申请条件总人数的 30%(含30%);“优秀研究生干部”人数不超过院(系、所)参评总人数的 5%(含5%);研究生团委、研究生会的优秀研究生干部数不超过受奖研究生干部总数的25%(含25%);“优秀毕业研究生”不限名额。
第十条 每年10月各院(系、所)根据评选条件认真组织评选,初评人填写“三好研究生申请表”、“三好研究生标兵申请表”和“优秀研究生干部申请表”。各院(系、所)在 10月15日前将结果交到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经审核后,确定最终评选结果。优秀毕业研究生在毕业前评选。
第三节 评选条件及奖励
第十一条 三好研究生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积极要求进步,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乐于助人,团结同学,作风正派。
2、综合测评排名在学院前 50%(含50%)以内。
3、刻苦钻研,努力学习,并具有一定的分析、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按期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公共课成绩应在 75分(含75分)以上,其他课程成绩86分(含86分 )以上门数应达到70%(含70%),一般应有论文发表或录用(CN级以上学术期刊),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术活动。
4、积极参加学校和院(系、所)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身心健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能适应紧张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环境。
第十二条 三好研究生标兵评选条件
1、三好研究生标兵的评选条件与三好研究生的评选条件相同。
2、院(系、所)三好研究生的前 10%(含10%)为三好研究生标兵。
第十三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条件
l、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2、能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敢于同不良倾向和行为作斗争;
3、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研究生中有较高的威信;工作积极主动,乐于为广大同学服务,处处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能出色地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4、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综合测评排名在学院前 50%(含50%)以内。有一定的协调能力,较好地处理工作与学习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条件
1、在校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参加评选);
2、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门课程或规定的总学分,并且考试成绩在 86分(含86分 )以上的课程门数达到70%(含70%)以上;
3、在校期间,以为第一署名单位在中文核心期刊或国际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学术论文 1篇(含1篇)以上,篇幅不少于2个版面(不足2个版面降低一个级别),申请者应为独著、第一作者或除导师外第一作者;或完成省部级以上鉴定成果,鉴定结论为全国先进水平,申请人为主要完成人,省部级前8名,国家级前10名;或省部级以上各种竞赛活动的获奖者。
第十五条 奖励
“三好研究生”、“三好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章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六条 奖励条件
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和道德品质,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领域取得优秀成果。主要研究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1、以为第一署名单位,在 SCI、SSCI、EI源期刊、CSSCI、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发表的论文或发表在国际会议论文集并被ISTP收录的论文。论文篇幅不少于2个版面(不足2个版面降低一个级别),申请者应为独著、第一作者或除导师外第一作者。
2、以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第一或除导师外第一作者,由权威出版社出版(见科研处规定)的学术专著。
3、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申请人为主要完成人,省部级前 8名,国家级前10名。
4、获发明专利。
第十七条 奖励标准
1、在 SCI、SSCI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全文)发表论文,每篇奖励800元。
2、在 SCIE或EI源期刊、国内一级学术期刊或二级学科顶尖期刊700元。
3、 CSSCI发表论文或发表在国际会议论文集并被IST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4、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 300元。
5、在权威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 800元。
6、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最高奖励 1000元,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最高奖励800元。奖励与本人名次挂钩。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本人第一1000元,名次每后退一位,奖励减100元(共奖励10名);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本人第一800元,名次每后退一位,奖励减100元(共奖励8名)。
7、获得国家级各种研究生竞赛奖励,每个奖项一等奖 8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500元。省、部级各种研究生竞赛奖励,每个奖项一等奖5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00元。
8、发明专利每项奖励 400元。
第十八条 评审程序
申请者填写申报表,提供科研成果的抽印本或复印件(加版权页)等有关证明材料。导师推荐,院(系、所)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
每学年第二学期申报评审一次,截止日期为每年 4月底。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综合排名”是指本年级本专业学年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集体活动等综合排名。
第二十条 各类奖项的评选,坚持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评审结果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公示,公示期为5天。
第二十一条 凡被评为先进个人者,所填写的先进个人审批表,装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颁奖前若有违反相应评选条件的情况发生,取消该奖励。获奖项目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现象,经查实后撤销奖励,追回所发奖金,并视其情节予以必要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同一项科研成果不重复奖励。硕士研究生从在学期间发表的第二篇论文、博士研究生从在学期间发表的第四篇论文开始计奖。计奖论文不受发表顺序限制。
第二十四条 奖励证书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发放,奖励费用暂从研究生活动经费支付。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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