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乔俊峰发布时间:2012-10-01浏览次数:147

研究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试行)
校研字 [2006]5号
2006年4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弘扬“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校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校学生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应给予纪律处分者,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轻微者,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条 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申诉权。
对处分有异议者,可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
l、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七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1年。
1、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坚持不改或者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毕业班学生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必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
第八条 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犯学校纪律,在其毕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不再处分,但可以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l、主动交待本人的违纪问题并及时改正的;
2、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
4、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的;
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l、违犯本办法第三章两条或者两款以上的;
2、违纪后无悔改表现或者无理纠缠的;
3、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4、有意包庇其它违纪行为的;
5、相互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伪造、销毁、隐匿证据、隐瞒真相、诬陷他人的;
6、组织或者策划违纪行为的;
7、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8、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9、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10、在校学习期间第二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有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学校稳定和社会稳定,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侮辱和诽谤他人,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书写、张贴、散发非法宣传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组织或者带头参加各种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组织或者带头罢课、静坐、绝食,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利用各种媒介出版、复制或者传播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6、组建或者参加非法组织或者邪教组织,经教育,能够改正或转化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拒不改正或者拒绝教育,坚持错误立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等各种媒介或以其它方式实施下列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未经批准,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或者盗用他人公共信息者,如网络上网账号、密码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发恶意攻击信息、信息垃圾、谣言、虚假信息,或者侵犯他人荣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恶意信息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3、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以及商业秘密或者侵犯他人隐私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4、盗窃、挪用电子货币者,或者借助网络实施诈骗者,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5、故意登录非法网站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建立、制作、维护非法网站或者为其提供支持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6、诋毁、损害国家机关和学校声(信)誉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声(信)誉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7、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吸毒、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者;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计算机软件或者硬件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3、盗用他人 IP地址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盗用服务器IP地址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蓄意攻击或者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因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而受到司法或者公安部门处罚者,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l、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视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因同一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司法或者公安部门两项以上处罚者,依最重处罚结果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盗窃、诈骗、勒索、抢夺、抢劫、纵火者,除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盗窃、诈骗者:( l)价值在200元以下,给予警告处分;(2)价值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3)价值8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4)经保卫或者公安部门确认盗窃或者诈骗但未遂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未直接作案,但为作案提供消息、工具或者知情不举,进行掩盖,提供伪证,参与窝赃、销赃、分赃等活动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3、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等安全事故或者纵火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4、勒索、抢夺、抢劫他人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损坏财物价值在 20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损坏财物价值在 200元以上,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损坏图书馆书籍、报刊者,除按图书馆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打架、群殴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者,视行为和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2)持械打人,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3) 打群架为首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4)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2、伪证、毁证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5、策划、挑拨、教唆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在日常交往中,行为不检点、有损害研究生形象、学校荣誉或者国格行为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或者擅自离校,经教育仍坚持错误,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旷课达 15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达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达 25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达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达 35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达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达 50学时以上或者擅自离校超过7天但在10天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学时数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擅自离校每 24小时计为1天(不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二条 在考核中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作弊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指使他人代替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组织、策划集体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办理假证件、伪造、涂改票证、转借证件者,视情节和行为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参与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住宿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未经允许擅入异性宿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违章使用电器、灶具,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拒绝管理,或者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者,给予警告处分;刁难、谩骂或者殴打管理人员,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4、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者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损失或者引起纠纷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其他违犯校纪者,视行为和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酗酒、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私自将校外人员带进学校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隐匿、毁弃、冒领或者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决定与申诉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的学生,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处理时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的报批程序:
1、调查。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违纪学生所在院(系)应当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整理相关材料;
2、院(系)研究。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学生违纪处理意见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据 (学生检查、证明材料、受害人材料等),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5个工作日以内报送研究生处;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送者,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处说明。
向研究生处报送材料之前,院(系)应当告知违纪学生或者其代理人,若有异议,违纪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告知日后 2个工作日以内到研究生处进行陈述和申辩。
3、学校审批。研究生处对院(系)上报学生违纪材料进行审核,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在 5个工作日以内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其中,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涉及两个以上院(系)的学生违纪,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所涉及的院(系)会同研究生处讨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条 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由研究生处通知违纪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由院(系)将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记录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两位证明人签字,送达人员记录在案,视为送达;不能签字的,在校内布告栏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告并通过邮政向学生寄送处分决定书。
学生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的时间以学生本人签字日期或者送达人员记录日期为准;进行公告的,以公告结束之日为准。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自学校处分决定书印发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对处分决定的申诉:
1、受到处分的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 5个工作日内按照《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决定。不服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2、学生在超过申诉期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3、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系)、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是否公布和公布范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装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受到处分后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院系可以在学生毕业前出具写实性鉴定,经研究生处审核,装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5个工作日以内办理完毕离校手续,其善后问题参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提出申诉者,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持原决定的,应当在申诉处理决定送达后 3个工作日以内办理完毕离校手续。
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学校可采取强制措施,令其限期离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都包括本数在内,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学生违纪处分条例》(1997年5月公布)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中,凡与本办法的相关内容不一致者,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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