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请假制度

发布者:乔俊峰发布时间:2012-10-01浏览次数:395

研究生请假制度
校研字 [2006]6号
2006年4月29日)
第一条凡我校教学计划和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都应当实行考勤,由任课教师、班长或者辅导员负责检查研究生出勤情况。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因故不能参加活动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研究生请假、销假手续的办理:
1、事假:请假在半天以内并且不出校者由班长审批,并将请假条及时转交辅导员;半天以上、三天以内者由导师签字,辅导员审批;超过三天者经导师、辅导员签字,由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超过五天者须填写《研究生请假审批表》经导师、辅导员签字,由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并报研究生处审批备案。
2、病假:研究生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和辅导员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主管研究生的副书记审批;超过一周的由院 (系、所)副书记审批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病假需要离校治疗者应当由校医院出具证明。
3、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辅导员销假,未销假者以旷课论处。
第五条无故超假者,以旷课论处。
第六条对旷课或者擅自离校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弄虚作假者,从严处理。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以内,包括本数。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施行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九条本制度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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