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发展党员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员标准,严格程序;坚持改善结构,均衡发展;坚持教育引导,夯实基础;坚持求真务实,与时俱进。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做到经常化,重点做好在教学科研第一线的青年骨干教师和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坚持把培养教育贯穿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全过程。发展教工党员要做到主动引导、积极培养、及时发展,发展学生党员要做到早选苗、早培养、早发展。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
第五条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章程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要把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早期培养教育与新生入校教育结合起来进行。新生入校一个月内,党组织要对他们进行政治上的教育引导,启发他们向党组织靠近。
第六条 要求入党的人,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一条规定,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交入党申请书。
第七条 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及时进行登记,建立《入党积极分子花名册》,并在1个月内指派正式党员与申请入党人谈话,进行教育和鼓励。
第八条 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基本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教育要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做到经常化、系统化,注重把培养教育与理论学习、专业学习、社会实践相结合,构筑多渠道、多层次的培养教育体系;通过教育,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牢固树立祖国观念、人民观念、党的观念和社会主义观念,始终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九条 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有计划地安排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培训。没有经过党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条 党支部要及时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将表现突出的列为入党培养对象,并报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定。
对已列为入党培养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向全体党员公布,并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对未列为入党培养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加强教育引导,从政治上关心他们的进步。
第十一条 党支部要确定1~2名正式党员担任入党培养对象的培养联系人,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入党培养对象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每季度至少向党支部上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第十二条 对入党培养对象的思想觉悟和表现情况,培养联系人每季度要通过考察综合写实一次,党支部(党小组)每半年考察写实一次,认真填入《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对入党培养对象的考察,可以通过直接谈话、群众座谈、查阅本人思想汇报和相关材料等方式,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1、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
2、入党动机是否端正。看入党培养对象是否具有为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是否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是否具有在学习、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觉悟。
3、现实表现情况。看入党培养对象能否在本职岗位上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考察意见在肯定成绩和进步的同时,要明确指出其缺点不足。根据考察情况,党支部要及时找入党培养对象谈话,做好他们的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审查、公示
第十三条 党支部每年度制定一次发展计划。发展计划由支委会认真研究确定,经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查同意后,在每年党内统计年报时报党委组织部。发展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充实。没有列入发展计划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四条 入党培养对象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是团员的入党培养对象,必须经过团内“推优”,才能讨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是学生的入党培养对象,凡一学年内有不及格课程,或综合测评在本专业排名中等偏下者,一般不能作为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一般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个别谈话时要注意做好谈话记录。一年内没有征求过党内外群众意见或多数人认为其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能作为发展对象。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除要参考综合测评成绩外,还须听取导师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审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和外调。没有经过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能作为发展对象。
第十七条 党支部应及时向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送发展材料,经审查同意后,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发展对象的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公示后,没有反对意见或对反映意见核实后不影响发展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指派专人将有关材料送党委组织部审核。
第十九条 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之前,支部负责同志要亲自与发展对象谈话,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以及对待入党的态度,认真把好“入口关”。
第四章 接收预备党员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入党要有两名正式党员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一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二条 发展对象要严肃认真地填写《入党志愿书》,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三条 支委会要做好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认真草拟大会决议,准备提交大会讨论;指导发展对象做好向支部大会汇报的准备;通知全体党员和有关人员按时参加支部大会。
第二十四条 支部大会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主要程序如下:
1、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有关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等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及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5、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作出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7、宣读支部大会决议。决议主要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优缺点,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发展对象能否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等。
如果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支部大会应改期进行。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支部大会结束后,党支部要在一周内将《入党志愿书》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审查)。经校党委授权的分党委(党总支)可以审批接收学生预备党员。没有被授权的单位发展党员,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查后,报校党委负责审批。
第二十六条 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接到党支部的上报材料后,应在一个月内召开会议讨论审批(审查)。审批(审查)前,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能否接收发展对象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未被授权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及时将审查后的材料上报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校党委审批。校党委审批的范围和程序如下:
1、对教职工发展对象和未被授权单位的学生发展对象,党委组织部负责审阅《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批;发展副教授以上职称教职工党员,需报校党委常委会议审批。
2、对于授权单位发展学生党员,党委组织部主要是进行备案审查,办理相关手续。
3、及时反馈审批结果。对新发展的党员,党委组织部要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在一周内将党员发展审批情况通知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通过本人书面汇报、个别谈心、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每季度要认真做一次个人小结并填入《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讨论一次,并将鉴定意见填入《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发现问题及时与本人谈话。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大会应在党委审批后适时举行。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讨论其转正问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可延长预备期进一步教育、考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在三个月内未讨论其转正问题的,党支部要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组织说明原因。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审查)。
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一般在距离预备期满30天内交给党支部。转正申请主要包括预备党员预备期内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社会生活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对自己入党时存在缺点的改正情况等。经党支部审查后,填入《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
党支部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查,然后提出是否同意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大会程序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大会的程序一致。
支部大会结束后,党支部要及时将有关材料上报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批(审查)。
经校党委授权的单位可以审批学生预备党员的转正,形成意见后填入《入党志愿书》,并将有关材料报党委组织部。教工预备党员及未被授权单位的学生预备党员的转正,由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查后,报校党委审批。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委组织部负责将教工党员的入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将学生党员的入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对将要毕业或离岗的发展对象,在其离开学习、工作岗位前3个月内,一般不再审批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有关党组织应负责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及时转给接收单位的党组织。
第三十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把好“入口关”。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和发展党员程序做好发展工作,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第三十四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分别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入党培养对象、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正式党员的档案和信息库,建立工作责任制,及时讨论和审批,杜绝疏漏、遗失和延误。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