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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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2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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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推进学校规章制度“废改立”工作,现对《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19329

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校内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学校和校内单位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以下内容:

(一)财务管理情况;

(二)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

(三)收入管理情况;

(四)费用管理情况;

(五)结转、结余管理情况;

(六)专用基金管理情况;

(七)资产管理情况;

(八)负债管理情况;

(九)成本费用管理情况;

(十)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管理情况。

第五条财务管理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以下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的设置、财会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并适应本部门、本单位业务的需要。

(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三)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有效。

(四)单位款项的收付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 预算管理及执行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情况:

1.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

2.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3.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预算执行情况:

1.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

2.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3.预算执行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情况:

1.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

2.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预算执行的结果和效益:

1.学校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2.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实际执行结果如何,如与计划差异较大,应当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第七条收入管理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以下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是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及我校的有关政策规定,收费的项目、标准、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票据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

(四)有上缴任务的单位和部门,是否按照规定将应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五)各项收入的分类是否准确、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费用管理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以下内容:

(一)各项费用,包括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其他费用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或计划执行,有无超预算或计划开支、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

(二)各项费用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四)各项费用的分类是否准确、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

(五)各项费用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九条结转和结余资金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以下内容:

(一)各项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各项结余分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等问题。

第十条 专用基金管理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以下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的提取,以及设置的其他基金(学生奖贷基金等)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使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以下内容:

(一)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资产的管理是否安全,资产的变动是否合法,资产的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多列、虚列、少列或者不列资产的行为;

(二)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顶库、非法融资以及舞弊盗用的情况;定期存款是否合规合理,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三)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的发生、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虚挂账等问题,有无呆账、坏账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往来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往来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是否恰当,已计提坏账准备是否充分;

(四)财产物资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整,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账实是否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进行账项调整;对固定资产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账账、账卡、账实是否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进行账项调整;资产处置程序是否合规合法,处置净收入是否及时上缴国库,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是否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五)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六)对外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短期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监控、管理,是否及时对投资本金和收益进行回收,有无投资失误和损失问题,是否建立目标效益项目责任制,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是否恰当、合规;

(七)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产权是否明确;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是否计算正确;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八)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记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已完工程是否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竣工决算是否正确、合规;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从未决算在建工程暂估转入固定资产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 负债管理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以下内容: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的确认标准和计价方法,多列、虚列、少列或者不列负债的行为;

(二)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缴款项(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应缴财政款)、受托代理负债等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

(三)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四)为发展举债进行建设是否有偿还来源和能力,是否控制在一定的规模内,有无潜在的财务危机;

(五)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案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成本费用管理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以下内容:

(一)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的划分情况;

(二)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的会计核算情况;

(三)各项费用归集和分配、摊销的真实、合法及合规情况。

第十四条 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以下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遗漏、隐瞒或弄虚作假等情况;合并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本部门、本单位报告年度的财务状况,对本年或下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披露是否真实、有据;

(四)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人均支出率等是否真实、准确,财务绩效分析是否恰当、有效。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工作统一安排,确定财务收支审计项目,报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或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审计工作需要的全部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审计处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报请校领导批准后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处对所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十八条 审计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十九条审计报告经校领导审批后下发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向审计处书面反馈整改结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校长办公室20193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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