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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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中所规定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审计,是指教育系统审计机构依法对教育部门和单位固定资产增减、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固定资产审计的目的是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监督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审计机构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事业性或企业性两种不同的管理方式,确定不同的内容、方法和重点。
  第六条 审计机构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职务分离控制;
  2.是否建立固定资产的增减可行性论证和审批、检查、鉴定、核算、使用成效的考核和检查以及盘点和清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3.所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理、有效。
  审计机构应当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
  第七条
审计机构对固定资产的增加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计划,是否合理、合法,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2.新增固定资产的计价是否正确、合规;
  3.新增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帐务处理是否正确、合规;
  第八条 审计机构对固定资产的减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手续是否完备,作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入帐;
  2.投资转出或出售的固定资产是否经过审批,是否经过资产评估,作价是否合理,帐务处理是否合规;
  3.盘亏固定资产是否属实,盘亏原因是否合理,帐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九条
审计机构对实行企业性质管理方式的固定资产折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是否合规;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额计提是否正确、合法;
  3.固定资产作价投入和转出等非正常增减过程及累计折旧的帐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十条 审计机构对固定资产结存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核查固定资产的实存,审查帐、卡、物是否相符,核实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
  2.验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
  3.核定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审查出售、报废和毁损固定资产及盘盈、盘亏固定资产的帐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对固定资产使用效率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分析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指标,如固定资产产值率(总产值/学生总数)、学生人均固定资产占有率(固定资产平均总值/学生总数)、固定资产更新率(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年固定资产平均总值)、仪器设备机时率(实际使用机时数/可用机时数);
  2.分析固定资产结构,即根据固定资产帐和其他资料,分析统计各类的比重、结构变化,从而评价固定资产配置的优劣。
  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在实施固定资产审计过程中,有时必须实地核查固定资产,以证明会计资料中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固定资产增减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合法。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监督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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