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真实反映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提高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规范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豫财办资〔2007〕34号)、《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财资〔2016〕135号)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各类固定资产通过报废程序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
第二章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范围及权限
第五条固定资产处置范围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
(二)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
(三)依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单位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由学校提出处置意见报省教育厅审核,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上述限额以下的,由学校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报废年限可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17〕4号)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申报程序
第八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在每年4月和10月集中受理固定资产报废处置事宜;
(二)各单位拟报废处置固定资产,应按类别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申请表”(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主页下载),拟报废处置固定资产的相关资料;
(三)各单位须组织有本单位主管领导、技术人员和专家参加的小组进行论证、评估或技术鉴定,提出处置意见,并将处置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
(四)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组负责组织论证、评估或技术鉴定,提出处置意见,报学校审批(审核),按程序发文报废处置或向省教育厅申请报废处置。
第四章报废资产的处置
第十条 按照上级批文(规定),委托学校处置的报废资产,由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组按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置:
(一)各单位成立专家小组确定报废资产的残值估价,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组会同专家审核,确定合理的对外处置底价(对残余价值较低的可不设底价);
(二)采取竞卖、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原则上委托有资质的拍卖公司协助处置;
(三)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组会同相关单位参加或组织竞卖、拍卖等市场竞价活动;
(四)按照成交结果,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买受人签订合同,协助相关教学单位与买受人及时交割,并督促买受人及时完成清运清理工作;
(五)有特殊报废规定的资产(如汽车、危险品等)按相关规定处置。
第十一条 在资产移交买受人之前,各单位应妥善保管拟处置的固定资产,资产移交过程中应做好与买受人的交接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须上缴学校财务,对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销账处理。
第五章责任
第十三条学校各单位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四条学校各单位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