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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岗位聘用编制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校人字〔2007〕11号
为了适应学校发展需要,提高人力资源利用效益,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教辅岗位可以聘用编制外专业技术人员,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聘用计划审定原则
申报编制外聘用人员计划需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本单位属于教学科研单位,且相应人员编制尚有空额的;
2、拟聘岗位为专业性较强的教学或科研辅助岗位;
3、所聘人员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的。
超编单位或虽然工作量发生变化但尚未核编单位,确需招聘人员的,招聘计划需经校长办公会批准。
二、申报及考察程序
1、每年9月下旬,用人单位申报下一年度用人计划;
2、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审核用人计划;
3、报学校研究同意后,公布用人计划;
4、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聘用;
5、人事处与考核合格人员签定聘用合同,办理上岗手续。
三、聘任与薪金
1、编制外聘用人员均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
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2、编制外聘用人员每个聘期为1--2年,聘用期满不再续聘的,聘用关系自动解除。
3、编制外聘用人员均实行人事代理,人事代理费由个人支付(不入事业编制)。
4、编制外聘用人员实行合同工资制,来校后根据岗位实际需要,参考本人学历和工作经历,约定工资数额及发放办法。工资数额原则上比照同类人员标准确定。
发放此类人员工资所需经费承担办法为:
(1)单位有空余编制,但完成编制困难,短期内又确需补充人员的,所需经费由学校和用人单位各按50%的比例承担。其中,单位经费可从科研经费或创收经费中支付;
(2)单位有空余编制,但学校控制进人数量的,所需经费由学校承担;
(3)单位没有空余编制,申报招聘计划又未获学校批准,短期内又确需补充人员的,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从科研经费或创收经费中支付。
5、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保险事宜。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