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认定管理办法
校人字〔2010〕2号
为保障教职工权益,规范职工工伤管理,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管理机构
学校成立职工工伤事故调查委员会,人事处为主任单位,监察处、工会、后勤管理处、校医院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对工伤事故的调查、工伤性质的初步认定,向学校提交工伤认定调查报告。
调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职工工伤认定申请。
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主任由人事处副处长兼任。
二、工伤认定程序
受伤害人或受伤害人所在单位向职工工伤事故调查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事故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人事处根据工伤事故调查委员会的工伤事故调查报告(附:受伤害人工伤认定申请或受伤害人所在单位申请、证明人签字证明以及医疗单位出具的诊疗材料等复印件),负责向校长办公会议提交工伤认定议题。
校长办公会议依据调查报告、受伤害人申请及其所属单位意见和相关材料,做出工伤认定与否的结论。
三、工伤认定条件及工伤待遇
学校属于事业单位,工伤认定的条件及工伤享受的待遇,均参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2005]36号文件)执行。
四、认定非工伤责任问题处理
经调查,被学校认定非工伤性质的事故,受伤害个人承担一切后果,学校酌情给予人道主义帮助;发生事故所属单位领导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涉及法律责任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