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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0浏览次数:563次 |
第一条为保障学院教职工、研究生能够有一个良好的工作和学习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办公室、研究生自习室为学院公共资源,学院党政办公室每年根据学院房屋使用、新引进教师和研究生毕业、招生录取情况,统一调配规划安排。 第三条教职工办公室和研究生自习室仅限于本院在职(含兼职、在聘)教职工、在读脱产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使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占用。 第四条教职工办公室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提供房间空缺情况,在符合学院办公房间使用规定前提下,由教职工自由结合选择;研究生自习室卡位分配工作,由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负责与研究所或导师协商,卡位安排尽量按照同类属性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具体落实。 第五条教职工办公室为教职工专用,研究生自习室卡位一位一用。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改变办公室、自习室用途,私自调换,从事其他与工作、学习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教职工办公室、研究生自习室不得乱拉电线、电缆;不得使用违规电器;严禁做饭;严禁使用明火等电器。 第七条不得在室内大声喧哗;严禁在室内吸烟、喝酒、赌博、吸毒、观看传播淫秽资料、玩电子游戏、喂养宠物等。 第八条多人共用教职工办公室通过自由推举,研究生自习室通过自由推举或由导师指定产生本房间的安全员,负责本房间日常卫生值日安排和安全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上报学院党政办公室。安全员每学年可更换一次,报学院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每位值日人员应按照值日表排班安排进行值日,每天应打扫好公共区域卫生;离开房间时,负责和监督其他人员关闭室内水、电、门、窗。 第十条每位师生应自觉打扫各自工位、卡位内的卫生,并及时处理生活垃圾,自觉维护房间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私人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如有遗失后果自负;房间发生财、物丢失情况,根据责任划分,相关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对陌生人员进入房间要主动过问,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二条师生应爱护房间公共财物,如有损坏或发生火灾、财产损失等,按照学校及学院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赔偿。 第十三条房间如需添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含家具、空调、办公电脑等),教职工自行协商费用承担比例,研究生自习室相关费用由涉及导师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教职工办公室、研究生自习室是公共工作学习场所,使用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如有违反,取消使用人使用资格,根据具体情况,教职工参照《教职工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师大人〔2019〕13号),研究生参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师大学〔2019〕26号)《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校学字〔2017〕45号),由学院研究给予相应处分或报请学校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物理学院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2年5月17日起开始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