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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0-10-30浏览次数: 7063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研究人员的科研积极性,提高科技与社会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的科研水平,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建设方针和目标

第二条研究所按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以基地建设标准为目标,参考借鉴省内外著名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的有益经验,优化配置科研资源,以实现本基地建设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不断提高自身的影响力、凝聚力和生命力。

第三条突出科研意识,加快科研步伐,经过若干年的科学研究使主要学科方向的研究保持国内领先水平,并在国际上形成一定的影响。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研究所所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研究所的科研组织管理工作;

(二)负责聘任相关人员;

(三)负责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四)负责向有关方面汇报工作;

(五)负责组织和召开各类学术会议;

(六)负责组织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成立研究所学术委员会。由研究所根据需要,聘请一批知名度高、工作严谨、办事认真、客观公正的专家,组成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为研究所的科学研究工作及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研究所的科研方针、总体规划、科研计划和政策措施等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二)参与研究所重大科研项目的申请评审与运行考评工作;

(三)参与重大项目的结项评审及鉴定评优工作;

(四)协助举办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第六条建立研究所科研工作日常事务小组,加强对科研工作的规划,并监督科研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通报有关情况。

科研工作事务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研究所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章制度与实施细则;

(二)关注基地研究发展动态,及相应的国内外研究动态,组织编制研究所的总体科研规划草案;

(三)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拟定出新的科研项目,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年度研究所科研项目计划,检查有关执行情况,监督有关科研经费的使用;

(四)负责对研究所科学研究项目的验收认证以及定期考评事宜;

(五)积极争取重大科研项目,扩大研究所的学术影响;

(六)研究新的科研工作体制,提高科研水平,促进科研转化,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立项与实施

第七条凡符合研究所的总体规划,拟申请承担科研任务的单位或个人,除了思想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合格外,一般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STS问题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承担并完成过相关科研任务,具有一定的研究经验;

(二)主持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拥有博士学位并拥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相关科研学术梯队;

(三)基本具备了科学研究的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承担科学研究任务的实力;

(四)有一定的科研资金和经费保障。

第八条研究所科研工作日常事务小组负责组织立项,编制并下达研究所的年度或长期科研项目。

(一)根据研究所科研规划或其他有关文件,由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填报《科技与社会研究所科研项目申请书》,并提交科研项目的相关性科研成果及其它证明材料。

(二)研究所所长将对科研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并由研究所科研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后正式列入年度或长期科研项目计划。

(三)研究所将依据有关规定审批并下达《科技与社会研究所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两次分别将阶段性科研进展情况向研究所做出总结报告,以备检查。研究所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可随时对项目的科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必要时可调整相关人员和研究内容,或者终止合同。

第四章项目与奖励经费管理

第十条研究所经费按照学校有关文件及财务制度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研究所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资助与成果奖励两种办法拨付,项目资助经费实行个人申报制,并以合同加以规范。

第十二条凡列入年度科研项目计划的研究所研究项目,研究所将根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以合同的方式拨付资金,确保科研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单位或个人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进行研究的,研究所将停止拨付经费。

第十四条研究所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设备及耗材费、资料费、出版费、学术交流和科研奖励费等。

第十五条成果奖励经费用于以研究所名义发表的、属于研究课题指南范围内的科研成果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是:每年进行一次科研成果奖励申报;研究所科研工作日常事务小组组织评审;根据奖励规定一次性发放。

第十六条实行科研成果登记制度。每年对本年度的成果进行登记造册和网上公布。

第十七条实行科研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凡以研究所名义正式出版的著作、教材、译著等,应向研究所提交一本(部);正式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包括研究学位论文)、立项证书、鉴定成果、奖励证书及采纳证明,应向研究所展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第十八条研究所专、兼职人员三年内必须在核心期刊发表署名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科技与社会研究所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研究所视其完成情况,依据有关文件进行科研资助或奖励。

第十九条凡研究所资助或奖励的成果,研究所与作者共享成果。

第二十条高水平学术成果除研究所奖励之外,还可向学校申请各种奖励。

第二十一条学术专著的出版应由学术委员会审定资助的额度,且必须注明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科技与社会研究所资助字样。

第二十二条凡以研究所的名义获得省部级和国家级课题者,研究所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具体额度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验收与考评

第二十三条研究所科研人员完成科研任务提出结项申请后,由研究所组成学术评审组,根据《研究所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与合同书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研究所将下发课题结项证书。

第二十四条对于按照《研究所科学研究计划任务书》要求提前完成任务者,在报经研究所审查后,可申请提前结项。逾期未完成科研任务者,研究所将视具体情况,依据相关协议采取必要措施做出调整。

第二十五条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者,取消其研究资格,并酌情收回科技与社会研究所有关投资。

第二十六条经过研究所研究决定,对取得突出成绩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支持有关人员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在出国访问、合作研究、聘请专家、引进人才、学术会议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章运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研究所将根据国家现行政策、相关管理规定与研究人员签订有关科学研究或合作研究合同(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建立互惠互利的开放合作机制。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三十条研究所将根据科研实施及运行情况,适时对本管理办法做出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科技与社会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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