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师大继教〔2024〕1号
关于印发《“国培计划”资金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国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4月19日
“国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培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培计划”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5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教师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22〕114号)精神,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培计划”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学校统一领导,继续教育学院和项目承担学院两级管理,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财务处负责核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资金实施管理和监督,各负其责。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安排,规范管理,讲求绩效”的原则,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项目资金等行为。
第二章 支出管理
第四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培训期间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及设备费、讲课费及指导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班主任费、参训人员保险费等,以及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及标准: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授课及指导教师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1.参训人员住宿费:培训期间在校内住宿的参训人员,住宿费标准以与宾馆的协议价格为准;校外住宿的参训人员,住宿费标准以招标价格为准。统一组织到市区外学习考察,需要外宿的,住宿标准以与宾馆的协议价格为准。
2.外聘授课及指导教师住宿费:参照《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6〕109号)住宿限额标准执行。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授课及指导教师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1.参训人员伙食费:培训期间在校内餐厅自主用餐的参训人员发放就餐卡;在宾馆用自助餐的参训人员伙食费标准以与宾馆的协议价格为准。
2.外聘授课及指导教师的接待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培训场地及设备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教室或实验室租金、网络研修平台和相关设备租金、耗材等费用。
1.培训场地及设备费包括用于培训的多媒体教室、多功能报告厅、会议室、智慧教室、实验室等使用费和维护费,设备使用费和维护费及耗材等费用,根据培训实际结算。
2.网络研修平台的租用和技术服务费等,根据与合作单位的招标协议价格执行。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教师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1.外聘授课教师讲课费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1)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3)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500元。
2.校内授课教师讲课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500元。
(2)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400元。
(3)中级及其他技术职称专业人员讲课费发放标准参照副高级系列执行。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个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五)指导费是指聘请教师评课议课、坊内指导、研修辅导、跟踪指导及项目论证和质量监督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1.评课议课费是指聘请校内外教师参加评课议课或考核评价所产生的必要报酬。评课费发放标准按照每学时不超过200元执行。
评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不超过4个学时。
2.坊主指导费是指坊主利用学校指定的网络研修平台组织参训人员线上研修所产生的费用。每个标准工作坊(50人)原则上由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学科专家、教研员、一线优秀教师组成,指导费发放标准为每个坊主每月不超过700元,每个工作坊每月不超过2100元。坊主坊内积分低于75分,停发指导费。
3.学科导师指导费是指按项目要求,在集中培训期间为参训人员配备指导教师对其进行研修辅导、科研指导等所产生的费用。选聘导师原则上要求具有相同学科专业背景、副高级以上职称,每人指导参训人员不超过10人。指导费按每参训人员每天不超过10元发放。指导费与班主任费不得重复发放。
4.跟踪指导费是指在参训人员集中研修结束返岗后,组织指导教师在规定的跟踪指导时限内,到参训人员所在地和任教单位进行现场指导所产生的费用。相关费用发放标准参照送教类项目执行。
5.项目指导费是指学校选聘专家对培训方案论证和审核、质量监督、绩效评价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项目指导费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1)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每半天不超过800元。
(2)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每半天不超过600元。
(3)中级及其他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每半天不超过400元。
(六)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所产生的图书费、学习资料费、网络课程资源费、办公用品费、办公耗材费、文印费、邮电费、照像费、证书费、宣传费、培训简报编辑制作费、主题视频和微视频制作与刻录费等。
(七)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观摩学习、考察调研、送教、跟踪指导、会议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授课或指导教师的往返交通费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八)现场教学费是指培训期间参训人员到培训基地、观摩实践学校等参观学习产生的相关费用。
1.培训基地、实践观摩学校等参观学习费指被参观学习单位按规定要求支付的费用。
2.观摩学习期间校外指导教师的现场指导费、讲解费等发放标准参照外聘授课教师讲课费标准执行。
(九)送教类项目费指组织专家到项目所在地进行集中培训所产生的授课费、交通费、场地费、班主任费、培训资料费等与培训相关支出。授课费、交通费、培训资料费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场地费按实施地相关规定执行。班主任费发放标准为300元/天/人,发放天数和送教时长一致,每个标准班(50人)班主任不超过2人。
(十)班主任费指聘请班主任、助理班主任对培训班级进行管理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每个标准班需配备一名学科班主任、一名生活班主任,学科班主任原则上要求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生活班主任要求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班主任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发放天数可在规定培训时长的基础上,增加不超过5天。承办学院可结合培训实际,增设助理班主任,每个标准班原则上不超过2人。助理班主任费用发放标准参照班主任费执行。
(十一)方案研制费是指用于首席专家组建带领项目团队,进行培训方案研制所产生的费用。申报成功的项目,费用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发放,发放标准为每项2000-3000元。
(十二)课程资源生成费指授课教师教学录播、后期优化编辑和光盘刻录、微课程制作等产生的费用,标准根据制作单位市场报价为准。
授课教师教学录播,随堂进行,不再额外支付费用;单独采制,费用发放参照讲课费标准执行。
(十三)其他费用是指班级活动费、保险费、医药费、典型案例生成费、研修费、招投标代理服务费等支出。
1.班级活动费指用于参训人员班级活动的各类费用,包含活动用品费、材料费、设备器材租用费等。
2.保险费指集中培训期间为参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所产生的费用。
3.医药费指培训期间为参训人员预备常规应急药品等所产生的费用。
4.典型案例生成费指生成优秀实践案例和优秀学员成长典型案例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含实践案例提炼与编撰费、宣传片和视频制作与刻录费等。
5.研修费指按教育部、省教育厅要求,组织参加的高端研修或为提升培训专兼职人员业务水平进行的研修等产生的费用。
6.招投标代理服务费指用于项目招标服务费、投标代理服务费、电子标书制作费等。
第三章 附 则
第六条 项目结束后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
第七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培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师大继〔2019〕3号)同时废止。
党政办公室 2024年4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