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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5-10    浏览次数:1186


文件



师大继教〔20236

直线 21

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推进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新时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综合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419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参照《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规定(修订)》(师大教〔20199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组织管理

第一条 各学院(部)成立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

(二)选派指导教师并分配指导任务;

(三)组织并审定毕业论文(设计)选题;

(四)督促、检查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进展情况;

(五)组织答辩并审定毕业论文(设计)成绩;

(六)协调、解决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中的问题;

(七)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总结、归档。

第二章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

第二条 选题原则

(一)符合专业(方向)培养目标,体现学科特点,满足教学基本要求。

(二)选题能够使学生达到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获得比较全面的训练,同时也能使少数学生对某些专题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

(三)根据学生专业背景和自身工作学习实际,提倡选择结合社会及生产实际的课题,坚持真题真做。

(四)选题应任务明确,要求具体,难度适当。

(五)选题原则上一人一题。

第三条 选题方式

(一)指导教师公布课题,学生选题。

(二)学生提出课题,指导教师认可。

(三)学生与指导教师共同商定课题。

第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结果报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选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须变更的,需报学院(部)批准。

第三章  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

第五条 担任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各学院(部)要安排教学、科研水平较高,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教师承担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 为确保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每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0人,指导时间不少于12周。

第七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的各项准备工作,规划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时间安排。

(二)根据选题对学生应完成的文献检索整理、技术路线设计、实验研究分析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坚持因材施教原则,要求每个学生必须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任务,获得较全面的训练,达到教学要求。

(四)及时掌握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进度和质量,注重考查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际工作能力,记录学生的工作态度、守纪情况等,作为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的参考依据。

(五)定期与学生交流讨论、辅导答疑,指导学生解决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六)审核毕业论文(设计),按评分标准准确、客观地写出评语,评定成绩。

第四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八条 按照毕业论文(设计)任务要求,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中的各项工作。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汇报自己的工作进展情况,虚心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

第九条 学生必须按时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严格遵循科学研究规律,遵守学术道德,不得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的成果,虚构编造实验数据和社会调查资料等。一经发现,一律按作弊论处,其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不及格。

第十条 学生应按毕业论文(设计)规范撰写论文,通过指导教师评阅、专家审阅后,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认真修改论文。

第五章  答辩及成绩评定

第十一条 答辩的组织与管理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由学院(部)统一组织集中时段进行。各学院(部)组成若干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小组,每组设组长一名,秘书一名,由3-5名指导教师组成,全面负责本组答辩工作。

第十二条 答辩资格

答辩前,答辩小组负责对学生的答辩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学院(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答辩资格:

(一)毕业论文(设计)存在较大错误,经指导教师指出而未修改的;

(二)毕业论文(设计)撰写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三)弄虚作假,虚构编造实验数据的;

(四)未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

(五)剽窃他人成果或直接照抄他人论文的;

(六)毕业论文(设计)内容与其他同学雷同的。

不具备答辩资格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判定为不及格。

第十三条 答辩程序

(一)各学院(部)在答辩前制定统一的答辩程序和关于答辩场地、人员、纪律等方面的规定。

(二)答辩时,要求每个学生答辩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回答问题控制在5分钟以内。答辩情况要有专人记录。

(三)答辩结束,由答辩小组依据评分标准,撰写评语,综合评定成绩。

(四)一般情况下,答辩实行指导教师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成绩评定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

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及格的学生,不准予毕业。如申请推迟毕业,可在最长学制年限内重修一次毕业论文(设计)。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一)毕业论文(设计)要接受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论文检测重复率合格标准为≤30%

(二)申请学士学位的,论文检测重复率合格标准为≤20%

第十六条 经答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者,可根据《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章  毕业论文(设计)总结与归档

第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各学院(部)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书面总结,汇总毕业论文(设计)电子稿及成绩,报继续教育学院存档。

第十八条 各学院(部)对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指导、审查、评阅、答辩、成绩评定、学位授予等过程性资料进行整理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 3 年。

第七章  学士学位论文抽检存在问题的处理

第十九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抽检结论,学士学位论文抽检存在问题的学院(部)自收到书面通知后,在1周之内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整改报告。

第二十条 学士学位论文抽检中存在问题的,其论文必须修改、盲审,并重新组织答辩,答辩通过后可保留学位;修改时间不少于半年,若1年内未通过答辩,取消已授予的学位。

第二十一条 对所指导学位论文存在问题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取消指导教师指导该论文的工作量;取消该指导教师一年内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资格以及各类评优评先资格。该指导教师须继续负责做好该生的论文指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被抽检学位论文存在问题的专业,学校对其进行整顿,减少该专业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第八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要求,对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学生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情况的学院(部),学校对所涉及专业进行整顿,并减少该专业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第二十五条 对学士学位设计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其处理办法与上述学士学位论文处理办法相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党政办公室                 20234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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