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师大继教〔2023〕4号
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教学督导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推进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新时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综合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细则(试行)》,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4月19日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教学督导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完善和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成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统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负责对全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第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成员若干。成员热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事业,具有丰富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经验,有较高的教育理论和学术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
第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一般一年调整一次,如有成员因故不能参与教学督导工作,应及时调整补充。
第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制订学年督导工作计划,组织召开督导工作会议,布置、分析、研究教学督导工作。
(二)检查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过程的组织情况,包括对教学计划执行、主讲教师选聘、教材选用、课堂讲授、考试组织等教学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教学质量、教学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实际,对教学中的某一环节、某一特定问题进行专门的督导检查。
第六条 工作要求
(一)要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深入教学一线了解情况,详细填写督导记录。
(二)一般应以专门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分析督导情况,写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内各学院(部)和校外教学点的教学督导。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党政办公室 2023年4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