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校继字[2018]6号)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学校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加快推进省部共建和“双一流”建设的工作要求,加强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推动非学历继续教育可持续发展,增强学校人才培养的社会服务职能,提高非学历继续教育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有关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学历继续教育是指学校国家统一学历招生以外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按上级有关规定允许独立或与其他单位合作举办的各类培训项目。包括“国培计划”项目、省级培训项目、各市县培训项目、职业技能培训、专业证书培训等各种教育形式的培训项目。
第三条 学校对非学历继续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继续教育学院统筹管理,负责对全校非学历继续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监督与管理;项目承办学院负责培训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与合作单位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培训协议书。
第四条 学校积极鼓励开发具有学科优势和特色、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培训项目。非学历继续教育既要以服务社会为原则,又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任何性质的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各单位自行承接和举办各类培训,必须经过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并备案。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有关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和培训项目实际,制定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强对项目承办学院组织实施培训的统筹、管理、监督、考核;统一颁发各类培训结业证书,出具相关证明。
第六条 各项目承办学院应加强对非学历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要有主管领导负责非学历继续教育工作,建立培训师资专家库,成立培训管理团队,加强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的规范管理和高效实施,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保证培训质量,注重社会效益,维护学校声誉。
第七条 学校培训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财政厅的政策要求和学校的有关文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继续教育学院及项目承办学院负责所分配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财务处负责核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培训经费实施管理和监督,各负其责。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