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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10 浏览次数: 4210


文件



师大继教〔20238

直线 21

关于印发《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推进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新时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综合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419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学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1988〕学位字01号)《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试行)》(豫教高〔1990216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师大教〔201911号),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授予对象

(一)通过成人高考招生录取的,专升本、高起本应届毕业生。

(二)自学考试毕业一年以内的(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授予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我校相关管理制度,思想进步,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二)在基本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优良,经审核达到毕业要求,较好地掌握该学科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开展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成人高考入学的学生,公共基础课和专业课平均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且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0分。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抽考的专业课程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

我校主考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

(三)毕业论文(设计)经过答辩,成绩达到良好(80分)及以上。

(四)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为合格。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经说服教育无悔改表现的;

(二)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超出有效期的;

(三)在学期间受记过或以上处分,尚未解除的;

(四)申请学士学位未通过的;

(五)有考试作弊记录的;

(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其他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对于不符合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一律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研究和处理学位工作中的争议问题。

(二)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本学院(部)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思想政治鉴定等有关材料,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

第六条授予程序

(一)拟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向专业所属学院(部)提出申请。

(二)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初审,组织论文答辩,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部)提出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复核后,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四)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授予学士学位后,发现以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方式取得学位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校继字〔20183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党政办公室  20234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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