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师大继教〔2023〕3号
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招生录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推进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新时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综合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录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4月19日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录取
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为保证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录取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第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招生录取工作管理部门(继续教育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相关教学单位及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录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学院。
第五条 根据上级部门招生录取工作有关规定,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按照上级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根据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总体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办学条件、专业设置、招生结构、社会需求等因素,编制招生计划。
第八条 招生计划编制程序
(一)各教学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拟定各专业招生计划后报继续教育学院。
(二)继续教育学院汇总各教学单位拟招生专业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
(三)继续教育学院将审定后的拟招生专业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按照上级招生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
第四章 招生宣传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制定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宣传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招生简章和宣传材料统一以“”名义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制招生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实施招生宣传工作和人员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选派招生宣传人员,按照招生宣传工作方案,规范开展形式多样的招生宣传活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均不得以“”名义开展招生宣传活动。违反者均属违法违规的侵权行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制定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录取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依照录取工作方案,遵守录取规则,严格执行录取标准,规范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七条 录取工作执行保密制度,确保录取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 录取工作由专人负责。录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完成录取工作。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录取结果印制和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加盖学校招生专用章,经专递寄达考生。
第二十条新生报到后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冒名顶替或其他违反国家招生制度、不具备录取或入学资格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党政办公室 2023年4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