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处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校处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校处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形成崇俭尚廉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若干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对象:校处级领导干部(含同职级离退休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领导干部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嫁娶和乔迁、晋升、履新、出国、庆生、祝寿、升学、入伍、就业等事宜。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四条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廉洁从政和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不良风气,发挥清廉节俭示范表率作用。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与非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宴请。
第五条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控制参加人员范围,邀请对象仅限于亲友范围;严格控制规模,宴请桌数不超过16桌。
第六条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下列行为:
(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或者以同一事由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突破规定的规模;
(二)严禁邀请现在与原来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干部职工、与本职工作相关联单位的人员参加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他们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借机敛财;
(三)严禁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相关费用;
(四)严禁使用公车、公物、公款和其他公共资源;
(五)严禁搞有损党员干部形象和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六)严禁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单位工作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七)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校处级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制度,须如实填写《校处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签订廉洁承诺书。
报告内容: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范围和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结婚喜庆事宜应提前10个工作日报告;丧礼事宜可先口头报告,事后20天内补交书面报告。
第八条报告程序与审批
(一)校级领导干部经校党委书记审批;
(二)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核后,报校党委书记审批;党群各部门正处级(含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导干部经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签批和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核后,报校党委书记审批;基层党委副书记经书记审核,党群各部门副处级领导干部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和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审核后,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三)行政管理部门、教学单位、附属直属及其他单位正处级(含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导干部经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签批和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以上单位副处级领导干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批和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审核后,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四)审批后的《校处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报校纪委备案,存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档案。
第九条校处级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要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组织监督。
第十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婚丧喜庆事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党纪处分,同时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各级党组织对领导干部和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负有提醒、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对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所辖范围内领导干部和党员的婚丧喜庆事宜违规操办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报告、不制止、不查处或袒护、纵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科级干部、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科级干部、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向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面报告。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填写《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汇总表》,每年6月和12月底提交校纪委备案。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委员会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