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way官方客服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5-01-03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根据《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河南省因公临时出国(境)报批办法》(豫外组〔20141号)、《省政府外侨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厅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豫办〔201312号)等文件精神和我校出国(境)人员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使用学校财政预算经费、科研经费或其它专项经费,出国(境)执行公务活动的,均纳入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  按河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侨办)文件要求,因公出国(境)实行计划管理,需提前向省外侨办报备并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没有进行提前报备或报备未获批准的,省外侨办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四条  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报备和管理,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以及考察性出访不予批准。

第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结合三公经费管理的相关要求,负责因公出国(境)事项的全面统筹管理,制定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经费预算,审批因公临时出国(境)事项,指导校内各单位办理因公出国(境)相关事宜。财务处对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做好计划,提前四个月办理校内申请手续。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受理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学校审批。由学校行文上报省教育厅、省外侨办,办理省政府批件。

第七条  我校因公出国(境)人员多为教育交流、学术访问及参加国际会议。国家或学校安排的出访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办理省政府批件;个人出访按出国(境)目的需要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以下材料,按程序办理省政府批件:

1.出国(境)教育交流、学术访问

1)个人书面申请(需所在单位、人事处签字盖章;科级、副教授以上人员另需组织部签字盖章;经费管理部门签字盖章)

2)邀请信复印件(如为外文版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及邀请方简介(中文)

3)身份证复印件

4)个人简历,包含个人信息、受教育经历、工作经历

5)填写经费预算表(国际处提供)

6)填写出国备案表(国际处提供)

2.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

1)个人书面申请(需所在单位、人事处签字盖章;科级、副教授以上人员另需组织部签字盖章;经费管理部门签字盖章)

2)邀请信复印件(如为外文版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3)会议日程表

4)邀请方简介(中文)

5)论文摘要(需由校学术委员会签署鉴定意见并盖章;  如论文摘要为外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6)身份证复印件

7)个人简历,包含个人信息、受教育经历、工作经历

8)填写经费预算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供)

9)填写出国备案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供)

注:在省外办办理省政府批件时,申请人可能被要求提供邀请信原件;赴台湾参加学术交流或会议,邀请方需提供政治承诺书。

第八条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人数。除国家或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外,各单位组织的出国(境)团组一般不得超过4人。

第九条  严格控制因公出访时限,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和目的国数量,原则上一次出访一个国家不超过6天,出访两个国家不超过8天,出访三个国家不超过10天(离抵中国国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使用个人科研经费出国(境)的时限,以项目申报书或任务书为准。

第十条  出访人员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回国后一周内上交护照,三周内向学校提交出访情况报告,经学校审核后报省外侨办、省纪委。

第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需在申请时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审核表》,回国后按国家有关因公出国(境)旅差费标准报账。

第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的开支标准如下:

1.国际旅费(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

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2.国(境)外城市间交通费。出国(境)人员需在出访国城市之间往来,须在出国计划中列明,报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城市间交通费在批准的计划内凭有效原始凭据报销。

3.住宿费。出国(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财务处批准后据实报销。

4.伙食费和公杂费。出国(境)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境)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标准见附件。

第十三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第十四条  出国(境)签证(注)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  办理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手续,须附出国任务批件、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审核表、会议或培训通知、有效原始凭据,经财务一支笔签批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人对票据的主要内容、外币汇率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财务处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对未履行审批手续、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出国(境)费用的支付严格执行国家支付结算管理规定,超过现金支付限额的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支付。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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