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根据中办国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河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上级部门、上级领导、校外有关单位到学校视察工作、考察调研、洽谈公务、检查指导、访问、交流等公务接待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原则。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五条 学校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根据接待对象公函中公务活动的内容、行程、人员和相关事项做好接待工作。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六条 学校公务接待本着“谁接待、谁负责”的要求,按照统一协调、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
(一)学校党群系统的公务接待,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行政系统的公务接待,由校长办公室归口管理。
(二)公务接待单位,须持接待对象单位正式公函,提前填写《Betway官方客服公务接待审批单》,一式两份,一份报两办审批存档,一份用于安排用餐和报销使用。
(三)涉外公务接待,严格按照《Betway官方客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由外宾邀请单位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接待。
(四)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来访单位公函的,应提供详细说明(时间、事项、来访人员等详细情况)或其他证明材料,经部门负责人签批、部门盖章,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接待。
第七条 根据接待对象和来访目的的不同,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接待:
(一)上级机关、省内外单位领导和学校邀请的接待对象来校视察、调研、访问、交流,视其来校目的,由校领导出面接待。
(二)检查组、考核组、上级主管部门、兄弟单位工作人员和校内各单位邀请的接待对象来校调研、考核、检查、访问、交流等活动,由相应单位出面接待;需要学校领导出面接待的,由两办负责协调。
(三)其他因公来校,按来访目的由相应单位出面接待。如确需学校有关领导会见的,由两办进行协调安排,但校领导原则上不陪同,不陪餐。
(四)各类校级层面的重要会议、签约仪式等活动或校领导批示由两办牵头的接待活动,由两办负责组织安排。
第八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高速路口组织迎送仪式,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在校学术交流中心安排。
(一)出差人员应当主动结清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香烟、鲜花、水果。
(三)严禁报销公务接待的住宿费。
第十条 接待用餐按照规定的标准方式进行。
(一)接待用餐一般安排自助餐,由接待对象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接待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校学术交流中心,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三)工作餐根据接待对象的人数,按照规定标准安排自助餐或者桌餐,以家常菜为主,不上高档菜肴。工作餐一律不上烟酒。
(四)严格控制用餐标准,工作餐标准参照《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接待出行应根据公务出行人员情况,合理使用车型,尽量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及人员。
第十二条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经费应当实行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校内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加强接待费的审核报销。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三单(审批单、接待清单、菜单)、一函(公函),以及能够说明公务接待活动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应当采用银行转账、内部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等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会同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Betway官方客服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校党办字〔2018〕4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