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二级纪委”)建设,促进二级纪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整合运用监督力量,推动监督向基层延伸,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加强基层纪检监察监督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纪委负责二级党委纪律检查工作,接受二级党委和学校纪委双重领导,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在二级党委的执行情况,协助二级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三条 二级纪委的主要任务是: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对二级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党员的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检查、处理二级党委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 二级纪委设置
第四条 二级纪委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置,覆盖范围与二级党委一致。
第五条 二级纪委设纪委委员3或5名,设二级纪委书记1名。二级纪委书记原则上由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党委副书记空缺或未设党委副书记岗位的,由行政副职担任。
第六条 二级纪委委员应有三年以上党龄。二级党委中除副书记作为纪委书记外,其他党政班子成员一般不任纪委委员。
第七条 二级纪委由二级党委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二级党委相同。二级纪委书记在任期内的任免、调动应征求学校纪委的意见。
第八条 二级纪委换届选举方法、程序和纪律要求等事项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与二级党委换届选举工作同期同步进行。
第三章 二级纪委职责
第九条 二级纪委在同级党组织和学校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以学校纪委领导为主。
第十条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在二级党委的贯彻执行,检查和监督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决议、决定、工作部署的情况。
第十一条 协助二级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了解和掌握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及时向校纪委报告二级党委所覆盖单位的党政领导成员违规违纪违法情况。
第十二条 协助二级党委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廉洁从政、遵纪守法教育,对教师进行廉洁从教、师德师风教育,对学生进行廉洁修身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第十三条 受理师生员工和群众来信来访,核实处理一般问题的信访;对反映本单位党员干部的重要问题线索,在向本级党组织报告的同时,应向学校纪委报告;对反映本级领导班子或成员的问题线索径报校纪委。协助学校纪委对问题线索开展调查,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帮助、教育和考察。
第十四条 维护党员权利,受理党员的控告、申诉,针对提出的问题,配合二级党委及时解决处理。
第十五条 监督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聘任、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校纪委报告。
第十六条 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所辖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动态,排查防范廉政风险,及时处置涉及教职工廉洁自律的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
第十七条 完成二级党委和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二级纪委书记职责
第十八条 协助二级党委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负责二级纪委全面工作。抓好二级纪委班子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组织落实二级党委和学校纪委的工作安排及交办的各项任务,负责向二级党委和学校纪委请示、汇报工作。
第二十条 决定并主持召开纪委会议;代表纪委向二级党委党员(代表)大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指导二级纪委委员工作并及时解决请示的问题。协助学校纪委开展信访举报线索初查初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完成二级党委和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二级纪委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二级纪委应制定会议议事规则和工作规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就相关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 二级纪委书记对纪委全面工作负总责,纪委委员除按规定参加纪委会议、讨论有关重要工作和事项之外,根据分工,具体负责相关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二级纪委每年要结合学校党委、纪委工作要点和部署安排,制定二级纪委的工作计划,并报送学校纪委。
第二十六条 二级纪委书记每年向学校纪委报告工作;按照问题线索处置报告程序要求,向学校纪委及时、规范报告涉及本单位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纪委加强对二级纪委的领导,实行学校纪委委员联系二级纪委制度,加强对二级纪委工作业务的指导。
第二十八条 二级党委加强对二级纪委的领导,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建立专题研究二级纪委工作的工作制度;积极支持二级纪委开展工作,为二级纪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纪委加强对二级纪委干部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不力的二级纪委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学校加强对二级纪委干部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二级纪委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监督执纪能力,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队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未设立二级纪委的二级党总支,应设纪检委员,纪检监察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综合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