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教职工协会(社团)管理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4-09-26浏览次数: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倡导高雅艺术,弘扬民族文化,陶冶教职工情操,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规范河师大教职工协会(社团)管理,特制定《工会教职工协会(社团)管理工作条例》

  第二条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0号令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总则第三条规定,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不属于民政部门申报登记范围,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校内教职工自愿组成,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 校内各协会(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协会登记

  第四条 申请成立校内协会(社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必须是河师大在册教职工或工会会员;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三)有规范的《章程》;

  (四)各协会人数不得少于15人;

  (五)每年必须有年度协会工作报告;

  (六)有开展活动的基本条件和经费来源;

  第五条 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报告:

  (二)负责人、成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三)章程

  第六条 章程内容

  (一)名称、宗旨及性质;

  (二)活动内容及范围;

  (三)会员资格、权利和义务;

  (四)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五)必要的经费来源及使用原则。

  第七条申报协会(社团),工会作出答复后,自批准之日起,应该召开会员大会,正式开展活动。

第三章 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各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批评建议权;

  (三)拥护协会章程,维护协会荣誉,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任务;

  (四)参加协会活动,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 协会正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例:

  (一)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乐于奉献;

  (二)在本协会活动领域内有一定的特长和影响;

  (三)身体健康,有制定活动计划、组织活动及反映要求能力;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 校内教职工协会(社团)归校工会统一管理。校工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协会(社团)申报登记,对申请协会(社团)进行审批,对批准的协会(社团)进行备案:

  (二)对协会实施年度检查、审核;

  (三)指导协会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违背《章程》的行为予以纠正;

  (四)提供开展活动的机会和条件:

  (五)负责学校协会(社团)参加校外活动的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 协会有下列违规行为时,校工会有权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取消经费支持、限期停止活动和撤销登记的处理。

  (一)超出《章程》宗旨和范围开展活动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从事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的;

  (四)财物管理混乱的;

  (五)长期不开展活动的。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协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获得捐赠和资助的资金;

  (三)在《章程》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报请校工会批准后的校级、校际的各项赛事和有关大型活动,校工会可酌情予以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经费的管理

  (一)经费使用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开支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私分或挪用。

  (二)经费的收支情况、必须定期向会员公布,接受校工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校内教职工协会(社团),必须根据此管理条例,到校工会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备案的、工会不予支持和提供帮助。

  第十五条 本管理条例的解释权属校工会。

  第十六条 本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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